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關於調休沒做要求。通常勞動者選擇調休的可以調休。
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調休,不能調休的按不少於工資200%的標準發放加班工資。
2樓:丫丫
回答不可以調休
提問年初一,初二排到我上班
回答一、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可以調休,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或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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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以三倍調休嗎?
3樓:華律網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於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法定節假日加班,單位該如何支付加班費用?
5樓:求幫助
唉,可是十一加班七天只給調休不給工資,如果去投訴的話那我的工作就沒了,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加班的工作量遠超正常工作日的工作量,正常是早上8點半上班,下午5點20下班,十一加班讓我們早上8點30上班,晚上下班時間不定,像今天,估計又得到9點了,,唉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違法的
法律規定必須發3倍工資作為加班費,不能用補休1天來代替的(只有雙休日加班可以補休)
條文如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樓:法律實務研究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三倍的工資。
法律沒有三倍時間調休的強制規定,如果勞動者願意調休,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或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所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少數用人單位以調休方式代替支付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是違法的。以即將到來的元旦為例,1月1日屬於法定節假日,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或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來替代。
國定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換幾天調休?
9樓:life囧貓兒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工作的300%支付加班費,不可以調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規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2023年6月2日,馮某應聘到瀋陽某建材公司從事罐車司機工作,勞動時間為每天早8點上班,次日早8點下班。
即上24小時後再休息24小時,周
六、週日及節假日不休息,但在冬季停工時安排休息。馮某在此工作至2023年10月。
馮某認為,自己每天都超時工作,許多休息日、法定假日都在加班,單位嚴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要求單位支付工作日超時加班費、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建材公司辯稱,他們聘用馮某,實行的是以年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202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出准予批覆。
除了幹一天休一天外,還安排其在冬休期間集中休息,工作並不存在超時。即使每天工作24小時,也不是一直在工作,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等待,司機有充裕的休息時間。
對於這種上24小時,休24小時的工作方式,馮某在應聘該工作崗位時也是明知並接受的,故對其主張的加班工資不應支援。
法院認為,瀋陽某建材公司建築施工需連續作業,並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北方冬季寒冷施工受限),因此,採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在一年的週期內,單位通過支付計件工資的方式支付馮某部分延時加班費,又給予馮某一定期間的補休,無需再支付延時加班費。
但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馮某加班需向其支付加班費,不能通過調休、補休的方式免除義務。法院判決瀋陽某建材公司給付馮某節假日加班費2244元。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300%加班費,不支付加班費,你可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反映你的問題,按規定應支付加班費,不可調休;雙休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可調休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工作的300%支付加班費,不可以調休;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同等時間補休,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7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國家法定節假日可以調休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另外支付300%的工資,即工作當日應當算四
薪,不能調休。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
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
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
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
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
1.《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在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
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
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
14樓:康康侃球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不能以調休的形式衝抵,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平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的,我們習慣稱為加班加點。但是,依照法律法規,加班加點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延時加班,即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也稱為加點;二是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三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
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所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而對於工作日延時加班以及休息日加班的,因為《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權,所以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調休;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安排勞動者調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少數用人單位以調休方式代替支付法定節假日期間加班工資是違法的。以國慶長假為例,10月1日、2日和3日屬於法定節假日,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必須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或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來替代。
而10月4日至7日屬於國慶前後休息日的調整,由用人單位決定是安排調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在六個月之內不能安排勞動者調休的,需要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或依法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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