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如果滿一月仍不簽訂合同,則要向勞動者發放雙倍的工資。從你敘述的情況看,足療城不但不能扣發你工資,而且要雙倍發放。另外,足療城嚴重違反了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的規定,也屬違法行為。
你隨時可以辭職,辭職時你不必負擔任何費用,而且應當得到一定的補償,培訓費本就不該收取,退回是理所應當的。至於你去參加培訓的事,因為足療城違法在先,你可以不承擔此項費用。至於培訓老師所說,公司規定3個月不準辭職,這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你可以不予理睬。
就此事你可先與足療城協商解決,解決不了,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仲裁。當然,你必須要有你在足療城工作過的證據。
2樓:夫夢蘭鐸琛
辭職按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有提前3天申請,過了試用期的提前一個月申請。三個月不準辭職沒有道理。從你所說,足療城不歟你簽訂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已經違犯了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
培訓費的問題,是不是真正培訓了並且有了費用,有沒有約定(書面的),有約定的話就應該給人家足療城。
辭職之後老闆讓我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3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大體分三種情況,均不需要老闆同意: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說的快辭工。並可以要求結清剩餘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答可以不籤
都辭職了,還籤什麼勞動合同啊。
我簽了公司的勞動合同,現在要辭職,老闆不放,怎麼辦??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大體分三種情況,均不需要老闆同意: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說的快辭工。並可以要求結清剩餘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公司不放的話,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並且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離職;
2.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帝國づ月長石
1,看你的工作單位及職務,是否符合競爭行業的要求。
2,是否有競業協議。
至於辭職,已簽訂合同的,員工一方需提前三十天向企業書面遞交辭呈,企業三十天後仍拒絕放行的,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者軟對抗的方式,如消極怠工,或者乾脆不去了。
未簽訂合同的,可以立刻離開並主張相關賠償。
至於合同的那一條,不大好說,因為合同當時你簽字認可了,也就具有一定約束力,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看看,能否搞定這一條。
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申請提出後一個月,必須得放你走,這個是勞動法規定。
但關鍵是你要能證明你提出過辭職申請,你可以保留郵件或讓人做證。
如果不放,就去勞動局舉報就可以。
沒有競業協議也沒有保密協議,那麼其它的約束在你合同終止的時候也就終止了。
還有消極怠工也就算了,很難界定。不去上班就要算你的問題了,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以按公司規定處罰。
簽過勞動合同想辭職怎麼辦?
9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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