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和我簽定勞動合同想辭職應該得到什麼賠償

2022-01-06 14:14:59 字數 5534 閱讀 1773

1樓:

1新勞動法08年1月1日實施,根據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於勞動者在形成勞動關係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1個月以上1年以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須支付雙倍工資。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2公司須補齊你2023年到目前應交的各項保險。

3你自己離職就無法享受到補償金,除非公司開除你或者不予你續約。

4建議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2樓:

別辭職 等著企業開除你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員工個人離職,企業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1、因為單位沒有給你上保險,所以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據此,你可以通知單位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但只能要求2023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因為之前勞動法並未因規定用人單位未交保險勞動者辭職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經濟補償金。所以你能拿到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2、由於單位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雙倍工資。

3、救濟,可舉報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沒繳保險,任何一條都可以無條件中止勞動關係。

至於賠償問題,可以得到08年2月1日以後的雙倍工資,及中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兩個月工資,還可以主張補繳社保。

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離職要怎麼賠償我?

6樓:匿名使用者

能賠雙倍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於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7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廖曉蘭

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與其簽定勞動合同,要是超過一個月未籤,應支付勞動者自入職日起每月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暫時不要辭職。然後,立即提起勞動仲裁。

主要仲裁請求寫明:公司應當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公司與你定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到仲裁庭之後,基本上,公司會與你寫上解決的。此時,你再要求公司另行支付你三個月的賠償金就可以了。

即公司應當給予你14個月工資的現金。

10樓:

首先,我不是大蝦!(而是大家之一)

第二,你的工資如果是打到銀行的,你就去把你半的都打出來目錄。以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留好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

第三,公司現在為難你,你可以選擇辭職,也可以繼續幹,辭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

第四,如果你要辭職,理由要想好,法律後果不一樣,建議以不給投保辭職,否則沒有經濟補償

第五,你能得到的是:還未結算的工資、兩個月的經濟補償(即兩個月工資)、補一年半社保、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接受建議,請選為最佳答案,非常感謝!

公司未與我籤勞動合同,我現在想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11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樓:

不和勞動法的地方:

1.未籤合同。法條: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你的情況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了。

2.未上保險,法條: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作出賠償,並且補繳拖欠的社保金。並從第二個月起雙薪。

3.加班費,平日加班1.5倍,週末加班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3倍。

4.春節放假工資應正常發放。

建議你先和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局找相關部門反應或是去仲裁都可以。

13樓:伊律師

未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加班費要求證據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但你先別急著辭去!

你先跟他要雙倍工資,他不給就申請勞動仲裁再就上法院,等要回錢後體前一個月跟他辭職!一個月後自動走人,你不要負認何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天高皇帝遠的 這些事算是小事了 請個律師花更多的錢何必呢 工資會給你但是不是雙倍的 因為你還處於3個月的適用期這就是漏洞 人家可以說你試用期不合格

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自己自願離職,我還能獲得補償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離職也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同事證明也可以證明你在次單位工作過。其實解除勞動協議書就足夠證明了。 如果您覺得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支援!

17樓:

1、你那張「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就是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但你也承諾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與權益。

建議你先去申請勞動仲裁再說吧。不管怎麼樣都要試試

18樓:匿名使用者

1、你已經有了在公司工作的證據了,有保險卡、離職證明、工資卡等的了,其他的證據是不需要你去舉證的,由用人單位舉證,所以你只要提出你的主張就可以了。

2、你們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屬於無效約定。

3、你在公司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向你支付雙倍工資,從你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直到你離職之日。

4、你是被辭退的,如果有證據證明,你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賠償,按照一年兩個月的標準,不足半年按照一個月的標準計算。

5、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收費的。

19樓:吉里吉里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後還能得到賠償金麼?

2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年內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勞動仲裁完全免費,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如果單位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一起申請;

4、蒐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他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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