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風暴機車晉
沒有合同你隨時都是自由的!只有你可以開他,不用擔心他不發工資。可以勞動局找他。
打工老闆不給我工資,打**也不接,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若是勞動關係: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2.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二、若是勞務關係:持相關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書生之見是我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
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老闆欠我錢,不准我辭職怎麼辦?
5樓:超音速流星
老闆如此不講究,你不必為這種人而怕傷到所謂的面子。打工者也不是義務服務,畢竟我們要吃飯,甚至要養家餬口,不能因為所謂的義氣而失了分寸。有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麼,沒有的話也不存在嚴格的勞動用工關係,不認同其做法或不滿意其行為可以隨時走人。
公司也束縛不了你的自由。走的理由也很簡單,你們不是義工,要掙錢養家,拿不回錢,難道家人都要跟著受凍捱餓麼…讓他自己合計去,但凡他若有點同情心的話應該有所行動了。如果再無果,那你也不要對這種人再報什麼希望了,走法律程式,勞動用工方面主管部門,勞動用工監察隊、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什麼的,你都可以求助他們的幫助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好,還不給你錢?除非他平日也拮据,你看他平常是怎麼花錢的就知道缺不缺錢了。
有錢不給你,平日對你好是假的。
如果協商不來,最好到勞動部門仲裁解決,否則他就會和你耗。
7樓:蝦皮油菜
對這種專門坑自己人的 只能走法律途徑 你再講人情世故你就被坑吧
記住先收集材料 比如合同 欠條 等證據
8樓:歐文石
最低限度你要儘快把你信用卡上的錢還上,人情是最不保險的東西了,他萬一說不幹了,你都沒處說理去。儲存好證據,包括怎麼證明你上班的天數啊,怎麼證明他沒發你工資啊,以及一切與你工作有關的,與他借你錢有關的材料。這種企業是沒發展前途的,你在乎人情幫他,他在乎你吃飯住房了麼,他在乎你還不上信用卡了麼,很顯然,他沒有,他是一個聰明的、現實的小老闆。
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式。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提交離職信,一個月內就可以離職,不然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告
在小飯店打工要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法律還是暴力途徑
老闆不給工資,可以試試以下幾個辦法去討回自己應得的報酬 1 跟老總談判,分析其中的利害關係,首先以一種相對的友好的方式溝通過解決。若談判方式無法解決,則要開始尋找法律途徑。首先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2 也可以直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 300元左右,若你勝,則費...
剛上班星期我想辭職了該怎麼和老闆說
工作還在試用bai期的話,辭職 du沒關係的。而且辭職zhi不需要dao藉口,只需要說,這段時版間發現這個權 公司不適合我 就可以了。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 不按合同...
給私人老闆打工如果老闆辭退你,你該怎麼保護自己利益
同老闆論理,追要勞動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或者說辭退 開除你 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