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離職

2022-05-28 08:02:06 字數 4983 閱讀 1099

1樓:微風

勞動者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包含如下內容:

1. 企業無違規情況,勞動者自己提出離職的,企業不支付補償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3.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的情況分類來解答一下吧:

一、辭職手續辦理:

1.你可以正常提出辭職申請,理由諸如個人發展、返鄉創業等等敷衍的原因。這樣的話公司可能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但是可能會比較久,而且你不會得到任何補償。

2.以公司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這個理由公司不可以拒絕,並且要儘快為你辦理。但是記得采取這一行動之前要先打**給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讓他們調查取證你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

並且注意保留你三方協議的資料作為實際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7月你拿到畢業證之後公司應當依法為你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沒有簽訂,那麼自8月份起公司應當支付你雙倍工資,即你可以得到3個多月工資的補償,並且可以快速離職。

二、工作經驗:

這個我不太清楚你說的是什麼,如果是法定工齡的話,你實習期間是不予計算的,這是國家規定,實習時間不計入工齡計算範圍。不過現在工齡基本上沒什麼意義了,只有一些國企才用得著。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講工作經驗的話,那肯定算了,你的三方協議就可以作為證明,相信每家公司都會認可的。

以上,希望能給你點幫助。

3樓:安靜的女漢子

1,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離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國家規定,在校學生就讀期間勤工儉學的,不認為勞動關係。畢業後才能認為勞動關係。轉正時有沒有辦理過什麼手續。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起,公司要支付你雙倍工資。如果你想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要辭職。如果公司協商不成你這個要先仲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一般算實踐經驗,也是工作經驗的一種,但如果是報考的話,這些則這算。三方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你看下協議內容,什麼情況下你可以解除協議,另一方面,一般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離職。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三方協議的內容,有沒有約定勞動期限,離職的話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就行了,看工作經驗的話一般看你的保險繳納的時間

7樓:

工作經驗以你的離職證明為主的,如果你和單位離職,單位會給你開具一個離職證明的,上面有你的工作經歷,一般情況下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你的單位是私企還是國企?國企的話好好找老總或人事部門的人談談)

離職需要補籤勞動合同嗎?

8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一個疑問,補籤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首先,補籤勞動合同

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麼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籤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

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籤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愛穿拖鞋

可以補籤

,同時你也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

資。但是補簽了之後,對於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因為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籤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補償,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0樓:彭清君

公司這樣做法,是怕你去勞動局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不補籤勞動合同,而是離職後去以此理由告公司,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即5*2=10個月工資。

主動權在你本人手上,看你補不補簽了。

我個人建議,如果公司對你平時不錯,領導也好,就算了。畢竟職業生涯剛開始,在勞動局榜上有名也不是好事,雖然不是你的錯。別的企業知道這個訊息也不會錄用這樣的員工。

11樓:匿名使用者

籤不籤都可以

單位補合同,一般怕你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沒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單位補籤合同,這樣至少你仲裁要求雙倍工資很困難《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訂勞動合同是否能隨時離職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一 由於用人單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 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自由行為 2.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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