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釣魚佬老頭
1、單位如果要告你,也只能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你辭職的做法固然不合法,但是,按照上述規定,你的辭職行為要給單位造成損失了,才負有賠償責任。造成什麼損失損失多少用人單位是要拿出證據來的。否則,單位的訴求也得不到仲裁的支援。
3、如果單位申請勞動仲裁,你最好的應對方式有二:
一是,在單位申請仲裁之前,先主動申請仲裁,仲裁的事項可以是,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作時間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不為勞動者辦理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剋扣加班工資、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等。
二是,單位申請仲裁後,你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如數列舉用人單位的違法事實(參照上一條),申訴這就是你辭職的理由,是合法辭職,不符合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單位的任何違法行為,你最好能掌握一些證據,對仲裁會更有利,沒有也不要緊,因為仲裁舉證方面,法律有明確規定,給你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2樓:米蘭加油
你好。。關於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目前有以下三種情況: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不附加任何條件。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情況,你用這一條就可以辭職。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不附加任何條件。
這個是國家勞動法規定的,不是他想怎麼樣就能怎麼樣的,只要在我們國家不管什麼性質的單位都必須按照這個執行!如果不行直接到勞動局告他們去。
就是這樣。
補充一下,你其他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老闆辭職,你不需要做賠償,這個國家有這個規定。不行就用國家規定給他看看。
3樓:匿名使用者
完成不用擔心,你的損失就是工資拿不到。建議你書面提出離職,提前30天即可。這樣即可以全額拿到工資又可以開開心心的離開。
4樓:買慕桖雅
突然離職不太好,這樣你不好跟公司要你的工資。你提前三十天遞個辭職信給公司,公司同不同意你三十天之後就能走,臨走前還能把工資啥的都給結清了。
突然離職除了結不了工資,別的沒啥。正常情況下是這樣。
5樓:青島人資協會
你好,我是青島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的周老師。
自從新的勞動法頒佈以來,勞動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障,你擔心被起訴是沒必要的,只不過你在這家公司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還沒有辦好,對你以後就業可能會有影響,其他的並不存在問題。
請問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我要辭職可以麼?
6樓:
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3年之中,與公司協商後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韓飛律師
無論簽訂了多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有自主擇業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8樓:米蘭加油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難道說簽了勞動合同就成為了他們的奴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能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這樣30天過後就可以離職了。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最後祝你好運!
9樓:
勞動合同又不是賣身契,當然可以,但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辭職。
首先,最基本的,地球人都知道的是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書。
其次,辭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再次,結算工資,轉走檔案社保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 要承擔行合同中所規定的 違約 賠償責任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了3年的工作勞動合同,但是未滿3年,我就想辭職,請問這樣可以辭職嗎?會有怎樣的後果?
11樓:好心情站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簽訂的,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法定或約定的事由出現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才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才隨之終止。
你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做滿三年才能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你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提前三十日遞交。
三十日滿,單位不簽字或不同意的話,可視為默許,你跟單位結清相關賬務,交接清相關手續就可以走人。
自己主動辭職的話,相關賠償自然就不能索要了,如果涉及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話,按相關約定你還得賠償部分培訓費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就說這些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13樓:
當然可以辭職啊,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好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合法的辭職的權利,一樓的回答已經比較完整了。辭職也是一門學問。最好和公司好好商量,客客氣氣地離開。同時,也要保留好提前30日的證明。
1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辭職,違反合同約定。可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16樓:林中吹雪
答:可以,但是需履行一下必要的手續。
1、你提出辭職,能與公司協商一致的話,公司就能給你出具相關手續,這是為你下一個工作單位所需的材料;
2、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你需提交辭職報告30天后,公司必須給你出具相關的離職材料。
請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0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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