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線長不批,還說他不批還要天天給我開罰單我能怎麼樣??我該怎麼辦

2022-07-11 04:47:24 字數 6499 閱讀 8718

1樓:wcg選擇

他批與不批都沒關係,只要你打了辭職報告,一份交給線,一份交給人事部門。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職走人。在此間,如果線長在你沒有犯錯時也開罰單,在離職時,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企業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改正錯誤,歸還被罰工資並要求賠償!

2樓:法律工作

不需要批准,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走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老闆沒有按照勞動法給我籤合同,還壓了我一個月的工資,我想辭職,他不批,還說讓我自己自離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員工和用人單位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記得留好你的工作證、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作為證據。

以後最重要的還是要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沒有形成勞動關係,你在其公司工作期間所掌握的各類材料、胸卡、企業員工證言、工資條等均可作為證據使用,注意收集和保留。

2.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的第二個月起,每月應給予你雙倍工資,這是你應爭取的權利。

3.在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可以自行離職,如果要爭取上述權益,就先不急於離開,收集證據後向企業主張權利。

4.具體方式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所在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訴訟。祝你好運!

5樓:紫傑

一般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寫離職申請,到時間還不批的話,你可以自行離職,也必須給你工資。

還有沒有給你籤勞動合同的話,可通過勞動仲裁進行投訴,然後他們會跟你們單位聯絡解決這個事情,按照規定要付你未籤勞動合同這些時間的雙倍工資。

我沒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領導批了現在又反口不批我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有簽字,那你就不要擔心了

你既然答應新的公司就去

如果說起來,是他們之前批准你的辭職申請且簽字,現在反悔他們也不敢太絕對怎麼樣

所以放心大膽去做,

說起來打官司 肯定是你贏的

如果你對老公司還有感情 就是那就是人情上的事情 幫他們交接,沒感情就不用廢話了 去新公司

如果你還擔心工資 不用怕 他們沒理由扣你工資,不過拖不拖著給看他們惡不噁心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提出辭職的意思是,如果你要辭職的公司不同意你辭職,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了,過了30天以後你就可以走人,不算違約,算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如果辭職單位同意你辭職,即領導簽字同意了,那也就是你沒有違約,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就和提前不提前沒有什麼關係了,至於沒人交接和你沒有什麼關係,是不是如果一年沒人接你就一年不能走了?你們領導太沒水平了,不用理,走人。

到哪打官司你都贏。

8樓:

辭職不需要公司批准的,只要通知到就可以了。

所以你有領導簽字的證明,就沒關係了。時間到就可以離職。

就怕扯皮。

問題補充:

沒有人交接不是你的問題,有證據證明辭職有通知單位,時間到就可以離開。

正常要提前30天(試用期是3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寒濤飛雪

有理有據有節開展鬥爭。

1、動之以情。態度坦誠和委屈,將你的情況你的矛盾你的委屈,慢慢傾訴出來,我想你的領導也會有惻隱之心的。若不行,採取第二步。

2、把書面籤批證據拿出,半硬不軟的磨。

3、撕破面皮,鬧!

4、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讓勞動部門給企業施壓。

10樓:

請領導吃飯。跟領導說明情況。

老闆經常不按時發工資,並且我想離職他也不批准該怎麼辦?

11樓:劉武陵

這種老闆不值得跟,早點離開為妙。要對他曉之以理(國學),動之以情(國術)。

12樓:

你跟他談勞動法,他就讓你30日走,說明他還是懂點勞動法的,現在趁沒離職,趕緊保留點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尤其是出勤、勞動合同、工作證明什麼的,萬一不給工資,還能通過仲裁討回點。

13樓:老深圳

1、收集在職的證據:勞動合同、上班時間及工資發放的證據。

2、拍**,防止公司真跑。

3、到勞動局舉報,申請拖欠工資補足發放。

4、把公司重要的資訊或者資料備存一份,防止一無所獲的時候換點錢花~~

14樓:精彩百曉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1、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3、提醒你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快遞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4、依據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辭職不批怎麼辦,可不可以天天請假,直到一個月為止?

15樓:末代契丹

當然可以,請假隨時都可以,但是你也說的是請假,要被批准才是請假,不被批准那就是曠工。估計你是堅決不想幹了,如果單位沒有對於曠工的比較嚴格的處罰辦法的或者你也不在乎最後的工資結算的話,那就隨時可以不去上班。

16樓:

沒必要只要程式走完就行了。首先提出來你要辭職,然後寫辭職報告。就耐心等待批准。如果不批准不是你的錯,到時候 走人。不給錢直接的勞動局去解決。勞動法會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

17樓:天下十一郎

若公司或老闆沒有做不好就扣工資的規定的話。。你大可以儘量偷懶或故意做事怠慢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都不批了,你再請假?會給你批嗎?應該不會?只有曠工要麼上班!沒得選!

如果問他要辭職單不給,或是一個月到了不批怎麼辦

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賠償,想讓我自己主動離職,不然找各種理由開三張罰單開除我。我該怎麼辦?

19樓:上海笙銘律師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勞動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離職不批,離職公司不批怎麼辦?

1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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