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號簽訂到號截止合法嗎

2022-07-14 17:32:10 字數 5797 閱讀 4189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2023年8月13號簽訂到2023年8月30號截止合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即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樓:

一年期勞動合同從2015.8.13開始的話應當到2016.8.12 24:00終止。

3樓:最美不過上海灘

有些不對!應該到16年8月14日對的!

單位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應該是2023年9月1號到2023年8月31號!

4樓:郭健雄律師

回答我國並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可以進行大致歸納: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問你好

公司給我籤合同

從2023年9月1號 簽到2023年9月1號 可以嗎1年的固定期限

回答可以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期限的。您這邊時間沒問題就行提問哦哦 我以為應該簽到8月31

這兩個日期都可以是吧

回答嗯嗯,不影響,如果到時候合同快到期之前您去提前續約或者說是辦理離職都是可以的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提問收到

謝謝回答

更多22條

本人在2023年2月份入職公司,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到2023年5月份給我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 100

5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主要包括上下班打卡證明,工資收入入帳單,一年以上已形成事實用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即可

6樓:我愛念愛我愛念

當初為什麼不問清楚為什麼不籤合同?

請問我是2023年7月1日上班,2023年8月1日交辭職報告,合同截止8月31號,現在還在上班,

我是2023年7月15號上班。勞動合同是從2023年12月30號到2023年12月30號。目前期滿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在上班麼?如果還在上班,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付給雙倍工資

如果沒有續簽,不上班了,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補償你。

合同中比如簽訂的起止日期,如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實際是共6年,但寫成了共5年時間。 10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按正規的計算方式,就是這樣計算的。但是不排除某些公司人數太多,為避免每個月和員工進行續簽勞動合同,於是為了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方便,有可能會將勞動合同到期日統一調整到一年中的2個月,例如3月和9月,那麼實際上您的勞動合同到期日就是2023年3月5日,也即是簽訂了39個月的勞動合同。因此,在尚不知道貴公司政策的情況下,貿然說終止日期是2023年12月5日,這可能是不準確的,您應當諮詢公司人力資源部,或者把這日期空著讓公司填寫。

2023年5月5日起簽訂5年的勞動合同,那麼截止日應該是2023年5月4日。法律中起止日是包括當然的。如果寫到2023年5月5日,那就是5年零1天的勞動合同了。

謝謝!合同上是9月份!本專案招標是1月份,也是1月份簽訂的合同,合同稅率是當地建安稅率!

您好,合同稅率是沒有效力的,現在營改增的財稅2023年36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17號文,都明確規定了區分新老專案的標準是看施工許可證的開工日期或者是合同的開工日期,老專案是可以選擇簡易徵收,新專案是不能享受這個政策的。所以如果您施工許可證沒有註明開工日期,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是9月份,是要按照11%的稅率或者3%的徵收率來繳稅的。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合同中約定的起始日期為簽訂日期的就為同一天。

但如果對合同起始有其他約定的,從符合約定生效的那一天為起始日期,法律對合同生效有其他規定的,則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實現是為起始日期。合同簽訂日與合同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不是同一日也合法,因為簽訂合同有時候約定不是立即生效。比如合同約定,孩子畢業後本合同生效,如果孩子沒有畢業,這個合同就不能生效。

關鍵是我說的情況不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啊,我上面的是合同簽字蓋章時,按照有效期限的約定,合同已經生效了幾個月了......這個情況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這個情況不違法,就是合同沒有簽訂的時候已經履行,這個合同存在風險,如果雙方沒有爭議也無所謂的。事實是,合同簽訂前雙方互不認識,比如酒店包年式的銷售,從1月.

1日至12.31日為合同有效期限,但銷售人員簽訂合同的時候可能是一月份,也可能是三月份,這是怎麼一種行為呢?合法嗎?

首先,法律沒有禁止,就沒有違法;其次,按照你講的情況,合同有效期是全年的,履行期也許是幾個月,這也不矛盾,按照履行的時間交納房租即可。

單位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應該是2023年9月1號到2023年8月31號!但合同上面寫的是2

9樓:濤聲海韻

這種情況實際上是筆誤,沒有依據賠償,勞動合同法沒有這種規定。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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