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 續簽問題,關於合同到期續簽的問題。

2023-01-02 08:45:47 字數 5454 閱讀 3428

1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公司應該給你續簽,至少續簽到孩子一週歲(出哺乳期)。

新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另外保護婦女法律還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答: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2023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2023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覆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在處理有關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法規和檔案。

2.如果真的公司單方解除合同,1.未提前一月通知,應該補償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你公司未按勞動法解除,應該雙倍補償。其法律根據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個人觀點:你可以看一下你的同事最近到期的是否都續簽完,如果大家都沒續簽,也不必要去和公司領導爭執,再說9.

12已經馬上到了,在公司未通知不需籤基本都是預設續簽了,本月工資應該也馬上發了,看看公司是否如法給你繳納了各項保險之類,重要一點,你產後的工資是由社會保障中心給發(我們大家所繳納的5項保險生育保險),又不是公司負擔,公司沒必要犯傻把。

4.如果就算公司犯傻解除合同,你到勞動部門是舉報,這個一報一個準,你可以要求繼續合同或補償。而且還要對你公司可以能給予經濟處罰。 放心把,安心工作,現在還沒有幾個公司這麼犯傻。

祝福你和寶寶!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不在裁員之列,否則公司違背勞動合同法。二是續簽合同應該要合理的期限內簽訂,根據公司的統一安排進行,但要在合同期屆滿前進行,你應與公司加強聯絡。

3樓:孫炳文律師

法律有明確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違法並賠償。以上有法律依據。

建議你安心工作,不要擔心,照顧好自己和寶寶,我一個月之前當爸爸了,很幸福,祝天下的母親及其全家家庭幸福。

4樓:匿名使用者

1.新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是不能辭退的。所以不要擔心被裁員的問題。

2.一般正規點公司都會在到期前一個月跟你續簽合同的,也許是你們單位正在裁員,把續簽合同就給忽略了吧!另外,如果9月12號後還沒有續簽,這時已經是事實合同了(相當於已經簽了),公司是不能把你辭退的。

總而言之,公司不會辭退你的,安心養胎吧!

5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對你有更有利意,不籤的話他們可以按合同到期裁你.新勞動法規定的是做1年陪基本底薪.看你做了幾年.

你最好是抓住公司一點不合法的規定.(但要有利證據)這樣對你有利.,你現在還不用急.

如果真是那樣的話你可以打**給律師諮問.收極一定證據直接跟人事經理談判.不要急於簽字或離廠.

關於合同到期續簽的問題。 5

6樓:秦漢風雲人物

儘量選擇由單位開出不續簽。你在找工作時,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不續簽,就不符合政策了。對未來找工作沒影響。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有影響的,合同到期不續簽很正常,終止合同證明也不需要放在檔案裡,另外你也可以看下終止合同中終止的原因選項,可以選擇雙方協商一致。

8樓:

單位不願意續簽合同的,需要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個人不願意續簽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讓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時候,不用寫其原因,法律上也有規定,這樣的話也就沒什麼影響。

9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單位提出不續簽,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還可以到社保局領取失業金

10樓:王元頁

關鍵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解僱理由是什麼

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對將來問題不大,合同到期終止很正常如果因為你消極怠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解僱,這樣理由會影響你找新工作,屬於你個人過錯被解僱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建議選擇主動辭職,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上是你原因辭職的,看不出是否有負面影響

11樓:

如果是我,我會選擇個人選擇不續。

一,如果這個選擇進了檔案,一定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而且是負面影響。

二,如果這個不會進檔案,那麼無論是單位選擇還是個人選擇,你都沒資格領那個失業金。

三,一個有工作的人在乎那幾塊錢失業金麼?

四,對自己心態的影響。如果是個人選擇,是主動的。單位選擇是被動的。主動代表你另謀高就,被動就是被淘汰,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感受。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問題

12樓:普振榮

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最遲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具體參照勞動法規定

13樓: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與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通知職工本人。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有關合同到期及續簽的問題~

14樓:bj勞動仲裁律師

1、你人勞的那位大姐說的不錯,你可以聽她的見意,不要主動去提此事,到期後你接著幹就成。若單位不想和你續簽了,按法律來講,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

2、不與你續簽的話,應支付你2.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自08年1月1日起計算。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一)款、第46條(五)款,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還應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共計3.5個月。

3、三險一金和檔案,單位應當會依法給你轉出的。

4、續簽若單位名稱不是第一次籤時的單位名稱,從法律上講,不影響你的工作年限,即工齡。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

15樓:

1、合同期滿是否續簽合同決定權在單位,你只能好好表現,爭取單位繼續用你;

2、如合同期滿單位不用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你可以獲得5個月工資補償;

3、你如離開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原單位有義務為你轉檔轉社保;

4、如單位名稱沒有發生變更,應該仍以原來的單位名稱;

5、如公司侵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胡廣明律師回答的辦。

補充一點,人勞那個人回答對你挺有用的,不用提了。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提,確實相當於自動續簽。單位還要承擔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問題

17樓:謝炳城

企業人力資源經理謝炳城解答:

先說具體解決辦法:

現在是9月15日15:00時,你現在馬上發書面通知,要求勞動者於9月18日下午下班前到人力資源部續簽勞動合同,過期不來續簽的,視為不同意續簽,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並於9月19日上午給其辦理離職手續。書面通知需勞動者簽收,並儲存好回執,勞動者不肯簽收的,用快遞把通知寄給該勞動者入職登記表上填寫的有效通訊地址(一般是身份證上的地址),並儲存好快遞單,可以作為以後發生勞資糾紛時的證據。

具體格式和內容可參看以下**。

不難看出,你也是人力資源從業者,跟我是同行,建議你多讀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法的書籍,勞動合同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非常基礎的工作,這些常識是每一個人力資源從業者必須掌握的。

以下是理論解釋和法律依據:

1、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必須在一個月內續簽,只規定了新員工入職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不知道你在**看到的規定。

2、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續簽,不蝗前通知也可以,只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續簽都行,勞動合同期滿還未續簽的,參照司法實踐,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續簽,超過一個月未續簽的,企業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但是,這一點並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只是參照入職一個月應當籤勞動合同和司法實踐。上面提到的提前通知,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規定,由各地方自行規定,比如深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經協商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關係。

3、勞動者不續簽或故意拖著不續簽的,視為勞動者不同意續簽,企業可終止勞動合同,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主要還是先和公司領導協商,說你不想到新公司,願意在原單位工作。或者如果公司非常希望你去新公司,你可以開你要的條件,更高薪水 待遇 權力等。在合同關係上,可以確認的是 1.公司不能強迫你去新單位,你實在不同意,他們又還是需要你在原單位的,那麼合同還是會續簽。2.新單位需要你,你不想去,原公司也不想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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