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鑑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否是工傷,都肯定不合法,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少要順延至你**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為止,如果你被鑑定構成殘疾,單位也無權解除合同,只有你自己有權解除,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附:工傷索賠過程---------------------------------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0天內單位未為你申報工傷,一年內可自己去申報工傷,帶病歷與勞動關係證明去認定工傷,以後就的事再來問就好了。(切記時效是一年,晚了就很麻煩!!!!)重要的是認定勞動關係,其他都好辦。
發生工傷事故我該怎麼辦?工傷賠償是要有一定程式,要先認定工傷,才有權利要求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程式:
認定工傷憑病歷勞動關係證明去勞動局行政中心認定工傷 --→ 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書》 --→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傷殘鑑定---→ 憑病歷《工傷認定書》申請傷殘鑑定----→ 勞動局發放《傷殘鑑定結論書》-----→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帶病歷與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憑工資單、考勤表、或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仲裁申請勞動關係認定)到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放心,老闆不認為是工傷,由老闆舉證。
關鍵是認定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以後,申請傷殘鑑定(只要骨折就至少十級) 認定工傷後,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期間工資待遇,及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單位不給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到時候再問我。) 傷殘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者認定傷殘後,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當支付給勞動者就業補償金,傷殘補償金。
具體金額根據傷殘等級,勞動者年齡,當地平均工資,平均壽命等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望採納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一般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傷後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是否違反勞動法?
4樓:無訟
工傷後單位不續簽合同有補償。
除工傷賠償以外還可以享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受到工傷後,勞動者一定要運用法律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適時適當地要求賠償和補貼。
工傷後,如果勞動者還在**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樓:韓飛律師
工傷後,如果勞動者還在**期間或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除了可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無論是否是工傷,都肯定不合法,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少要順延至**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為止,如被鑑定構成殘疾,單位也無權解除合同,只有自己有權解除,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1.具體要看工傷認定後的傷殘等級鑑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不續簽合同沒有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因為合同到期就自然終止履行了。但要看傷殘鑑定的結果,根據不同等級,有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有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要做傷殘等級鑑定,按一至四級、五至六級、七至十級3種劃分,各有不同的待遇。
8樓:陝西木瓜
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
你可以去勞動局或者工會要求勞動仲裁
可以你得到你**期間的工資和一部分補償金.具體你諮詢下.
9樓:匿名使用者
到當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該部門會為你討回公道的!
員工工傷期間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續簽,請問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0樓:凋零的楓葉
等到合同到期,按工傷標準陪就可以。
11樓:戚廣利
1、員工因公負傷,應當認定工傷,傷情嚴重,應當評殘,讓員工享受傷殘待遇。
2、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續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工作年限補償,如果是工作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3、如果評為十級工傷,應當一次性補償7個月的工資,並且不續簽勞動合同,還要根據當地標準進行經濟補償。
12樓:嫕歆
回答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必須續簽的特定情形下,是否續簽,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
因此,員工無過錯的前提下,公司有權不續簽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定要維權的,親親,您看看上面的方法,不懂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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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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