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九月葡萄
給你列一些檔名稱吧,然後之。
一、招聘與就業。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3、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外事辦公室、北京市對外經濟**委員會關於**《關於頒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4、北京市人民**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僱員的管理規定。
5、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二、合同訂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4、《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三、試用期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3、《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四、合同變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4、《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5、勞動部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
6、北京市勞動局關於企業法人名稱發生變化後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五、合同解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4、《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六、合同終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我說你有郵箱嘛,這樣貼好麻煩啊。。。囧,還有一些保險和休假的。
2樓:
沒有其它什麼硬性規定的。無非是要平等協商,沒有在威脅,強逼等各種不公平情況下招工或籤合同,就可以了。
我想問一下勞動法
3樓:
你所謂的扣錢,由於表述不準確,應當按以下幾種情形處理1、正常工作出勤的情況下,每月未領到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公司違法。
2、勞動合同約定的月薪,公司按時足額髮放;勞動合同未約定績效考核工資或獎金標準,另在績效考核中進行考核扣減,屬於公司正常管理許可權,不違法。
3、勞動合同約定基本工資和績效考核工資標準,其中績效考核方案是否得到員工簽字確認,公司是否按照方案進行考核,都是衡量公司是否違法的依據。
4樓:痴狂
你入職沒有籤勞動合同嗎?一切按照勞動合同來呀。
5樓:易濤
提問我想問我自離了工資能拿到嗎。
回答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等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可以拿到的。
提問謝謝。回答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
6樓:你又知道了啊
你好,公司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您8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87條,第 47條。
如果所在行業是食品、藥品等,並且有明文規定B肝勞動者不能從事該崗位的,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屬於合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反之,如果勞動者是否得B肝,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 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1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使用者
請問我在公司上班也有三年零七個月了,領導經常找麻煩,自己離職有沒有矢業金。
你好我想問一下勞動法?
8樓:網友
勞動法就是保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條例,是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遵守的,是解決各種勞動糾紛的法律依據。
給勞動者維權指明瞭方向。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9樓:網友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工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注意收集、保留事實勞動方面的證據:例如工資單、一起工作的其他同事在工作場所(有單位標誌的更好)的合影(證人),以備與用人單位交涉簽約或者向當地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或者主張權利。
懂勞動法的朋友來看下
10樓:網友
乙個字,我看朋友也是個奴隸相。一,你只要證明給辭職書面書或發簡訊給老闆就可以了,只要證明給了書就可以,也可以找個人證明就可以了 ,再不拿他東西走人,打個招撫【不算盜竊,民事糾紛】二沒有請過一天假,累死了活該。根據勞動法乙個禮拜上班40小時,不能越過44小時。
三不給加班費,可以勞動仲裁或到區或縣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用人單位。三當初籤的有合同,是單方合同,是那種整篇甲方約束乙方的東西。根據民法和勞動法,對方不能將一方意識強加於另一方,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合同,合同無效不應響別的,別的有效繼續有效。
不是我罵你,其實我很氣憤你朋友,也氣憤可恨用人單位。同時提醒你們多多看看書,不要玩遊戲。
11樓:打醬油的囡囡
加不加金,不加金直接走人就可以了,然後到勞動部門要求賠償。我估計這種公司是不加金的。可以通過郵件方式提交辭職報告,留好證據,乙個月後走人也是個方法,法律規定只要提前乙個月就可以了。
如果你朋友可以證明她當初交過辭職報告,或者是證明他加班了,公司不給加班費,或者是超時加班,就可以直接走人。
12樓:王現輝
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後,可以離開。注意儲存提交書面辭退通知的證明。
13樓:秋高情更長
一、員工辭職不需要老闆批准。在老闆拖欠加班費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走人。
二、至於工資待遇、加班費、社會保險等權益,可以在辭職後一年之內討要。具體受理部門是勞動局的監察科或仲裁辦。
14樓:梁華成
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依法支付加班費。
15樓:駝絨色特
《勞動法》賠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6樓:網友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申請解除勞動關係! 5日內受理,45日內結案。 何況像你說的那種合同情況的話 如果是沒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 條文違法的 根本就是無效。
未簽訂合同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本來就是雙方的自願。
17樓:聖メ言
朋友 你們是外地的吧 你們這種情況雖然很讓人同情可是這卻是很長髮生的 其實你們去投訴也不會有人管的 我勸你還是吃一塹長一智 直接不去上班吧。
18樓:網友
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辭工問題你最好收集些證據證明你提前30天提出辭工---如沒有證據你也可以走,不過老闆可以扣你朋友30天工資。
合同要符合國家規定才行,沒具體看到你朋友合同的內容不好說!
加班費:你要有證據提供你的上班時間。如果有打卡制度的話就很好辦!
工資這個東西要是合同上沒寫明確,或者寫了沒有低於最低工資要求---你就沒辦法的。
但你要注意正常上班時間是每週40小時---超出的你可以找老闆要加班費。
19樓:網友
1、個體企業也應籤勞動合同、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2、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你朋友可以不遵守。
3、想辭職: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老闆,通知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不用等老闆批准。老闆撕掉辭職書,你朋友拍照或錄音或是找人證明、或是用郵寄方式寄送辭職書並保證回執證明已經提交了辭職信就可以了,她撕不撕是她的事。
4、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超過部分為加班,加班應給加班費:平時加班應給150%工資、休息日加班不給補休的應給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應給以倍工資。
5、建議:1)如果沒有給社保、不給加班費能找到證據:你朋友可以在書面通知辭職後(注意保留已經提交書面通知的證據)立即走人。
2)向老闆索要加班費、要求補交全部社保,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是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法最大的好處是什么,最新勞動法最大的好處是什麼
呵呵,勞動法 並沒有修改,也沒有重新制定,現在使用的 勞動法 是94年制定的。我想你想說的是07年6月份制定 勞動合同法 吧?新勞動法八大亮點 一 新法適用事業單位 二 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三 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四 同一勞動者只能被 試用 一次 五 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六 制...
關於勞動法,麻煩哪位瞭解勞動法的前輩指點一下,多謝了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 仲裁 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 公正 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
請問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有哪些規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十九條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