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ccc菜辣椒
產假可以延長嗎。
勞動法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23週歲後生育的第一胎。
產後產婦身體恢復的不好,需要調養,這個得有醫院的證明。因為哺乳期是不能辭退員工的,所以可以延長假期,但是不會享受國家勞動部門給的生育津貼,至於單位怎麼給開工資跟所在單位的規定有關。
2樓:火鍋醬料醋
眾所周知。一般情況下生孩子需要兩個人。
養孩子也需要兩個人啊。
雖然不是過來人。
但也知道。孩子剛出生的時候。
敏感的媽媽和柔弱的寶貝。
都很需要爸爸的照顧。
國家衛健委在對該建議的答覆中表示,2019年4 月,***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全面落實產假政策,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積極措施,為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鼓勵地方**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目前,各地正積極探索有利於保障女性權益的休假制度。
產假延長有利於國民生態發展。
3樓:創作者
產假應該根據女性生育孩子以後恢復身體和對嬰兒餵養有利的角度被適當延長。因為如果無限期延長,會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對產婦的修養和孩子的教育也沒有好處。因為產婦應該在適當時候增加機體和活動能力;幼兒應該在適當時機開展獨自生存的鍛鍊。
所以參加應該適當延期,既有利於產婦和幼兒的健康恢復和成長,亦可減輕企業生產成本負擔,供參考。
4樓:菜籃子
不應該。因為延長產假牽扯到諸多方面,比如勞動保障、女性就業、企業負擔、家庭收入等諸多現實問題,現在將產假延長至三年不僅不現實,而且毫無實現的可能。若女性產假延長至一年,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工作崗位因缺員而影響工作效率,在招聘時就會更加巧立名目地以各種藉口拒招聘女員工,或將大大提高女性求職就業的難度,進而造成男女在求職就業中實際的不平等,導致女性求職就業處於一種被動無助的弱勢境地。
如果產假延長到一年,女性的事業勢必受到實質性影響。比如她們的職務、職稱晉公升都要因此推遲,更何況這世界變化快,女性在家休完一年產假,還可能與社會脫節。這恐怕也是很多女性,特別是知識女性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5樓:維修那點事
從產婦的角度上來講,產婦們並不願意延長產假。
因為如果將產假延長至3到6年的話,將會帶來很多矛盾,比方說家庭的經濟壓力比較大,長時間男性在外面幹活也會導致一些離婚率公升高的現象。
如果,該產婦在企業上班的話長時間,請產假也會給企業帶來一些壓力,而且產婦們也掙不到錢,這也是他們不願意延長的理由。
如果是出於產婦考慮的話,可以適當延長至一年,或者是九個月,如果太長的話,個人覺得是沒有太大好處。
6樓:ok趣雷
產假應該延長。目前的產假制度很多單位都是執行幾十年甚至20多年前的制度,顯然與現在的社會發展和家庭結構不相適應了。對女性的身心都會有很大的影響,適當延長產假,對下一代的成長也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7樓:老許願
作為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子女後,女方除了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的產假外,還可以享受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生育延長假。
根據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各省市(自治區)經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也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規定了生育延長假。如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再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明確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後,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由於各省市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當事人可查閱所在省市經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獎勵和保障」部分,那上面應該是明確的。
8樓:518姚峰峰
產假延長就是在國家相關檔案規定的98天休假期後,還想申請繼續休假的行為,稱為產假延長。第二種產假延長就是滿足規定的幾項特殊專案,例如難產、晚育等。目前,國家沒有具體針對第一種產假延長的相關規定。
產假延長這個說法有很多種:1、如果難產,增加15天產假,也算一種產假延長。2、晚育者,增加15天產假,也算產假延長。
3、在所有假期包括哺乳假休完之後還需要延長產假的,可以依據個人情況向公司或者單位提出申請,但是延長假期加上原來的假期總和不能超過一年。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於其原工資收入的80%。
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可酌情延長假期,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放。
9樓:小驢驢阿
我個人承認的產假是應該延長的,要知道我們現在的人口比例來說的話,已經逐漸邁向了老齡化,所以對於下一代的培養肯定有付出,更多的時間跟精力,所以在新生兒剛出生的時候,適當的延長產假是很必要的。這樣很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僅代表個人觀點。
10樓:愛教育的辛老師
我覺得應該是要延長了,這樣的話可以增加夫妻的乙個幸福感,也可以增加就是對婦女權益的保障。
11樓:生活小百科達人
產假應該被延長,因為這樣可以讓父母更好地照顧孩子,增加陪伴孩子的時間。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了父母的一些在家休完了,孩子沒人照顧的問題,隨著現在人口結婚慾望和生子慾望的降低,產假確實應該被作為一種福利而延長,這是對生兒育女的鼓勵,也是解決聲音預壓力的重要舉措,產假延長政策可以鼓勵生育。
12樓:愛你一生平安過
因生育影響職業發展,女性勞動力生育意願降低,全國人大代表、華南師範大學教授林勇連續兩年提交《關於夫妻合休產假的建議》,呼籲延長產假、將陪產假與產假合併,由夫妻合休。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此答覆表示,生育假期設定並非越長越好,而是要多元統籌設定男女生育假期,強調父母雙方的共同責任。可考慮分步穩妥推進,先爭取實現夫妻合休產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再適時推動延長產假。
夫妻合休產假?產假是否會延長?國家衛健委答覆了。
現狀。影響職業發展女性生育意願低。
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林勇提交了《關於夫妻合休產假的建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他再次提出相同的建議。
林勇在建議中指出,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三年多以來,每年全國的出生人口和出生率都在不斷下降,且下降幅度呈現越來越大的趨勢。政策對生育的鼓勵和實際出生人口的下降形成了強烈反差。
而目前家庭生育意願下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生育對女性勞動力的職業生涯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二孩的出生給家庭帶來經濟和人力上的嚴峻考驗。
建議稱,產假的權利主體是二孩媽媽,理應共同哺育孩子的二孩爸爸卻只有7-30天不等的陪護假,完全不足以分擔照顧家庭的職責,加上爺爺奶奶輩年齡較大體力有限,因此二孩出生後,家庭的重擔大部分落在二孩媽媽身上。這影響了女性的職業發展,也對生育二孩的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使得女性生育意願下降。
13樓:鍾晨
產假可以延長。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14樓:在生活中成長
從尊重女性,人性化角度來說,產假應該被延長,這樣可以讓產婦更好地恢復身體,照顧哺乳孩子,有利於今後更好的工作,身體更好地保持健康。
15樓:網友
建議產假延長至3年到6年,以便於孩子在上幼兒園或者小學前能得到好的照顧和教育;減免二孩入園、入學費用等,同時給予一定補貼,減輕二孩家庭因撫養、教育支出造成的經濟壓力;鼓勵企業聘用女性職工,同意產假女工停薪留職並繼續發放五險一金,但必須減輕企業負擔,**可通過退回企業總社保比例數額來給企業補貼。
16樓:猴兒
產假是否應該被延長了,我覺得其實對於廠家來說,確實是可以延長的,因為照顧乙個嬰兒的話確實要很長的時間,而且如果延長產假的話,對於媽媽和嬰兒都是有好處的,能夠更好地照顧嬰兒。我覺得將唉,老子老。陪產假與產假合併的話,有夫妻和休,我覺得這樣非常的好,可以讓丈夫為妻子分擔一些照顧自己的家庭,如果說丈夫不休息的話,可以讓妻子休息的時間正常,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照顧寶寶。
17樓:羽樂小將
產假應該給予適當延長,本著以人為本的出發點,大人和小孩都要有更充足的時間來適應。
18樓:在石神臺滑沙的董卓
產假確實應該延長。隨著育齡父母對生小孩的慾望越來越不強烈的情形下,鼓勵生育,優待生育,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方式,延長產假,既是順應社會發展趨勢,也是可持續性發展的需要。
產假可以延長嗎
19樓:陳文超
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我國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2011年11月21日,***法制辦公佈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和規定。
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野掘入條例,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徵求意見稿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握明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段脊告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
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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