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柴睿德
如果夫妻選擇訴訟離婚,在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以夫妻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為基本原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適度調整後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婚前個人財產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沒有書面財產約定,離婚時不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一、婚前個人財產的主要種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婚前全款購買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婚前已經取得的工資與獎金收入、智財權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個人取得的財產性權利,包括物權性財產權利和債權類財產權利。
3、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
4、雖於婚姻期間取得,但屬於個人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的財產。
二、注意事項。
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個人財產一般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依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麼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書面約定內容。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內財產協議中明確寫明瞭某處財產或某個財產性權利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同意該約定。
第二,婚前個人財產於婚後產生的收益並不完全屬於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利息與自然增值部分仍歸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但是由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投資性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予以分割。
最後,如果涉及到婚後變賣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要注意保留與婚前個人財產有關的證據、注意購買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時間節點,例如保留房產出資證明等,避免使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產生混同。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定個人財產和約定為一方個人的財產外,一般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也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與婚前財產的歸屬。
如果夫妻雙方存在書面約定,則財產歸屬以約定為準。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種類。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入;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投資行為所取得的收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專利、商標、出版等知識產。
2樓:大唐普陀
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後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該股份進行協商,無法協商的,法院可能會偏向將股份判決給登記名義的一方,獲得股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若該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前獲得的,一般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法律分析:男方婚前有公司婚後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所得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男方一方要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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