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公司以勞動者結婚為由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福氣老高
你的意思表述不明確無法給個正確意見,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你對號入座吧。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如果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賠償?高分懸賞
3樓: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該員工的工傷是否已經經過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如何?
2、即使該員工被鑑定為十級以上的傷殘等級,那麼「以頸椎疼請病假不來上班」,顯然與受傷(工傷)無關。
3、針對其一直拖著不來上班的現狀,可以考慮做如下處理:
1)通知他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公司做勞動能力鑑定。
2)根據鑑定結果確定停工留薪期及相應的工傷待遇。
3)如果不屬工傷範疇,則立即通知其上班,否則,可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規定,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4)以該員工是08年初來公司工作的經歷,公司需支付其4個月最多為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該員工自行要求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兩種結果:
1)屬於等級傷殘(七至十級)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2)不屬等級傷殘時,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5、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承擔的責任見上述3(4),為最小責任。
5樓:網友
第二,若有進行工傷認定,是在**認定的?今年6月該員。。。不來上班,寄過來的證明,你可以要求到10年進行就診的醫院的醫院複診,看是否因為那次工傷引起的,如果不是,自然很好解決了撒!
如果是的話,那麼就得按工傷執行。但是,公司仍然有權要求該員工到原醫院進行復查,並請醫生開出正式的證明。第三,公司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是簽訂到什麼時候的??
什麼時候開始籤的,你先把這些相關情況補充說出來。
請把第一和第三我提出的問題補充說明出來。
6樓:網友
1、該員工自行要求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得支付醫療補助金之類的。
2、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支付醫療補助金之類的。
站在公司的角度上,第一種方式較為損失小。但此員工不近人情(也許),以休病假的理由放棄工作,付出勞動,取得了報酬。第二種方式看似多一些補償,但乾脆,不留下後遺症。
因此長痛不如短痛,直接解除合同為好。其實也就多付三至四個月工資而已。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你可以根據你們的具體請況,參照上述兩種方式協商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先要鑑定該員工的勞動能力情況再定下一步怎麼走,建議委託當地律師辦理或者詳細諮詢。
縱橫法律網 歐陽楚平律師。
9樓:竟月從容
你員工的發生工傷時,有沒有認定傷殘等級?,如有的話,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給予相關的待遇。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的話,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是你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否要付經濟補償,你們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規定。
10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11樓:
勞動者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傷殘等級7-10級,小工傷傷殘等級不會在6級以上吧)處理,公司與期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等停工留薪期到期後且勞動合同期滿,按該條規定處理。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2樓:唐山馬科
兩種方式:
一、讓員工自己提出離職。
1、讓員工自己提交離職申請,公司批准。
2、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
二、企業辭退員工。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如果該員工醫療期達到3個月,且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支付他乙個月的工資(或提前三十天通知他)後和他接觸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計算,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年工資)最多4個月的工資。
綜上:如果公司損失最少,那就是員工本人提出接觸勞動合同,你單位可以適當給予他一定的補償(最多不超過5個月的工資)。
如果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承擔哪些賠償?高分懸賞
13樓:虢湛芳昂藍
如果你在籤合同的時候是完全資源的,該合同是不違反法律的,也就是該協議賠償的有關內容是有效的,你如果提出解除合同是要賠償單位的。而且我國合同法也規定了,如果勞動者提出隨時解除合同的話,是要賠償單位的招錄費用、培訓費用等費用的。
但是如果真像你說的那樣的話,你首先可以解除合同,單位如果要求你賠償的話,你可以抗辯該賠償的賠付,如果需要到勞動仲裁部門仲裁或法院起訴的話,你可以將你上述的主張提出證據,證明不是那麼多錢,這42240元錢是怎麼回事,如果你能證明的話仲裁部門或法院是能夠支援你的。
最後,解除合同要提前三十天提出,否則是要付賠償責任的,而且我以上說的是那42240元不賠或少陪的情況,不代表其他的費用不賠,如招錄費用,還有如給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都要賠的,另外如果單位對你給於住房等情況的話是要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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