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公司我覺得以工作為由不讓正常離職,我頃廳覺得這是乙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因為啟飢它會讓每乙個悄乎返人都有乙個非常可怕的體驗,因為每個人都會有乙個特殊的情況,所以說能夠理解,然後不要被公司所束縛。<>
2樓:浦藍藍
公司以工作為由不能正常的離職,我覺得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她是她的問題的話,基本上就會中裁判給你可以離職,但是如果是因為你的問題的話,那麼你自己寬配跡心裡也有數,基慎並本上就不要去仲裁了賣碧。
3樓:猴04598練有
公司以工作為由不讓正常離職,這個時候你可以強勢一點,給自己找個正當的離核歷職理由。比如:我想換個環境工作,或者因個人原因需要換工作等一系列理由。
然後看你勞務合同寫的如因搏薯個人需要解除合同,要提前幾個月跟公司申請。基氏者。
4樓:阿舞子
公司以工作為由不讓正常離職,我認為這是一種不好的現象,因為自己如果已經亮族想離職的話,已經通過正常的手續走完,公司已經沒頌羨有理由不讓自己走,因為自己的工作已經交接完了,這個時候如果公司再阻攔自己的話,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的**來保護自己。敬櫻弊。
5樓:婉麗且睿智的不倒翁
公司如果是彎圓這種情況的話,那麼肯定是埋搭塌讓人比較難受的,我們一定不要慌張,也不要去和公司理論,這樣是非常沒有效果的,我們一定要去一些維權機構進行維權,又或者我們也可以去法院告上自己的公司,要不然枝梁真的是會非常的難處理的。
公司不讓離職怎麼辦
6樓:鄭萌
一、公司不讓離職怎麼辦。
1、公司不讓離職的解決方法是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公司不讓你離職怎麼辦
7樓:陳建平
法律分析:現實生活中,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員工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員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
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山喊付相應的加唯唯巖班工資。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規定,那麼員工還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指御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不讓離職怎麼辦
8樓:北京孫小哲
公凱慧彎司不讓離職,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盯悶人單位,可以解除勞碧悶動合同。
公司不讓離職應該怎麼辦
9樓:姜超
現實生活中,當你如果想辭職,但公司又不同意的,你就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依法解除。至於工作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並且應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如果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你還可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羨咐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培世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兄中純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此時員工只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辦理,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之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到了時間之後自然就可以離職走人,那麼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會解除,此時對於勞動者的工資,單位也是應該更加實際情況來支付的。
公司不給員工提出離職怎麼辦
10樓:羅仰俠
1.擇業自由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企業不同意辭職屬違法;
2.勞動者可根據不同的情形採取不同的離職策略:
1)如屬正式合同期且期限未滿,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提出辭職申請,提出時注意保留證據(可以**、快件方式送達,當面送達可要求籤收),之後即可合法離職;
2)如企業有未上社保、無故拖欠工資或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有欺詐現象,可通知企業後隨時離職;
3)如企業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強迫勞動等法定違法情形,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立即離職;
4)如在試用期內,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離職;
4)如勞動合同期屆滿,合同自然終止;
5)如未籤勞動合同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通知用人單位後離職;
3.請參見《勞動合同法》以下條款:
1)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困昌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困隱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汪尺扒。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公司不給員工提出離職怎麼辦
11樓:十六夜咲夜
1)如屬正式合同期且期限未滿,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提出辭職申請,提出時注意保留證據(可以**、快件方式送達,當面送達可要求籤收),之後即可合法離職;(2)如企業有未上社保、無故拖欠工資或在 簽署勞動合同 時有欺詐現象,可通知企業後隨時離職;(3)如企業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手段強迫強迫勞動等法定違法情形,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立即離職;(4)如在試用期內,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離職;(4)如勞動合同期屆滿,合同自然終止;(5)如 未籤勞動合同 雙方汪尺扒僅存在 事實勞動關係 ,可以通知用人單位後離職; 3.請參見《勞動合同法》以下條款: (1)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困昌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困隱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第26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
一方提出 終止勞動關係 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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