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
1樓:完滿且樸實的工匠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範本的問題: 出租方: (以局帶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發展養殖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願將自己位於 的土地 畝出租於乙方,由乙方作養殖事業使用。 二。
租賃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為每年每畝地小麥、玉子各 公斤,桐腔蘆在每年農作物收穫後於出租方要求給付時以市場**摺合人民幣給付。(乙方應於甲方提出給付請求後15日以內給付) 四、土地交付時間:
五、乙方在經營期間,若效益差,可以在合圓芹同到期前提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若因為甲方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 七、本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租合同,由乙方繼續經營。
若乙方不願續訂,應恢復土地原狀或在甲方自願的情況下對有關建築物予以合理作價,由甲方在支付給乙方對價的情況下取得有關建築物的所有權。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補充,補充條款的效力優先於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並由乙方報本村村委會本案乙份。
甲方: 乙方: 公證機關: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樓:書人養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 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 臨時建築物 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 土地使用權 。
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液戚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 土地租賃合同 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哪櫻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二條 已簽訂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的土地使用者,有條件的,可終止 原租賃合同 ,改按法律、法規規定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 出讓土地使用權 。 已簽訂土使用權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有困難的,交足已使用年限鬧緩陵的 土地出讓金 後,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可以終止原出讓合同,改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租賃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集體建設用地僅限於興辦鄉鎮企業 村民建設住宅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種使用範圍。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
農村集體土地賠償,農村集體土地賠償
以下是網上找的一個提問。他的15年樹齡蘋果樹每株才補80元。所以,你的每棵給300元按30年合同剩餘年限給,應該還是比較合理的。關鍵要查這個補償標準的檔案依據,比如,省林業廳的最新檔案。2010元月長垣 徵收土地其中,有我家蘋果園約310柱,每畝110株,按每畝8800元補償,樹齡已15年,說是縣上...
土地租用合同未解除,土地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複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一般國有土地的 這個程式嚴格 你們的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權到期應當歸還給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