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鑑定

2025-04-23 18:50:52 字數 2472 閱讀 4524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叢襲森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滲畝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根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情形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申請禪消重新鑑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不服該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

屬於前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存在《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

屬於後一種情形的當事人,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

2樓:慎莞

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猛芹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宴纖圍組織鑑晌知仿定的。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

3樓:盛超說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 申請重新鑑定 的情形: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而且有證據證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既不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也不是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者鋒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當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認定的。 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式規定》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當事人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仔嫌戚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念陵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4樓:吳莉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五是對同乙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從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來看,握鏈賣案件當事人如果要申請重新鑑定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並不是所有的重新鑑定的申請都會被受理,它要求該鑑定存在一定的瑕疵,如鑑定程式違法或鑑定結論沒有依據等等。如果申請重新鑑定不符合相關的規定,公安機關會將申請駁回。

一、刑訴法重新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一、申請重新鑑定的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段逗)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喚運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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