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看樓主補充了兩次,看來這個問題真是比較著急,我再來補充回答一下,供你參考吧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就是所說的房地應同時轉讓。
房屋的土地證如果只有一個,那他轉讓時應該全部轉讓。但是你說他過道(可能還有剩餘其他房屋)也有土地證,那就說明人家轉讓給你的房地產只是其中一部分,他沒轉讓的那一部分是合法的,你就不能向人家討要。但說合同約定了從一個大門進出,這個問題有點像地役權或相鄰關係了。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
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如果是相鄰關係,《物權法》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用一句話總結,他剩餘的過道有土地證,那是他的確定無疑,你跟他索要過道是沒道理的。但根據物權法中無論地役權還是相鄰關係等規定(你們的合同也規定了),他的過道必須保障你的通行,不能砌牆挖溝等影響你的通行,而且即使他將過道等地產轉讓給其他人,那個其他人也必須和以前一樣保證你的通行。
土地雖然不是你的但必須保證你的通行這樣的現狀不是很好嗎
2樓:律師張磊
如此確權的糾紛,我認為應當先由當地土地仲裁機構裁決,屬於仲裁前置的糾紛,也可以申請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樓:濁者願濁
土地二級轉讓單位是宗地,一般是不允許分割宗地的。在土地登記上不存在自行分割土地的情況,所以土地仲裁部分是不認可你們的轉讓協議的有效性的。當然,在《民法》上,只要你們的協議是平等自願的,協議還是有效的,該土地歸誰所有,就要看你們的協議了。
補充了兩次,但好象還是沒有把問題說清楚啊!既然大家都有土地證,看看後面的宗地圖不就知道這塊土地歸誰了嗎?
4樓:夢雨淚琳
這是關於土地他項權利問題!房屋所有人有通行,通水等他項權利,而合同上也寫明瞭雙方共走一個門!房屋與人行道之間的6.
5米是歸賣方,如果買方沒有其他出路的話,買方可以在這裡通行,可以這樣理解,你賣一塊布,當然可以只賣一半!也可以賣1/3。
樓主沒講清兩家人發生了什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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