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糾紛

2022-02-24 18:00:01 字數 661 閱讀 8069

1樓:手機使用者

你們的協議可能是無效的.農村房屋的買賣,首先購房人要有購房資格,即也是這個村的村民才可以.然後經過建房的審批程式操作,最後以買房代替建房,才可以辦理產權證.

而這些也必須建立在原有農村房屋是合法建築(有產權證或審批手續)的基礎上才行.

因此,鑑於劉某在交易過程中的表現,是一個不講信用的人,不能再支付餘款.以補交餘款取得房屋的可行性不大.如果要訴訟,在當地縣級人民法院立案,沒有勝率.

如果同意退款,協議無效,協議上又沒涉及,違約金可能無從談起,劉某也不會接受的,但已付8萬元的銀行同期利息有權要求他支付.

如果他既不退款,又不讓房,那就麻煩了.你們也真是的,第二次4萬元就應該以他騰房為條件的,否則怎麼能給錢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只能訴訟了.

訴訟肯定是判決劉某退款8萬元及利息.但執行又是個問題,誰知道劉某把這錢用在什麼地方去了?

發後做事要小心謹慎,中間人不是那麼好做的,對雙方情況都要了解,不能讓任何一方利益有損.比如說劉某為什麼要把房子賣了,這是不是他的唯一住所,如果是唯一住所,那賣了他住哪兒,他家裡人同意嗎,原來的房子有產權證嗎,有合法審批手續嗎?這樣才能確定有沒有虛假.

2樓:山東招遠劉飛

集體房屋使用證由張某負責變更給李某名下

辦了嗎?

這個恐怕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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