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礎案例分析,急啊大人們救我

2021-05-05 00:05:09 字數 3373 閱讀 2127

1樓:鄭莊公

1、1、《繼承法意見》第2條:「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因為繼承要確定繼承人,而死亡順序不同,則繼承人的確定會有不同。這就產生了繼承順序問題,由此,法律才規定出關於死亡順序的推定。

本案中,三個人都有繼承人,而輩分又都不同,所以按照「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的規定確定死亡順序。而且,因為輩分的不同,他們之間是發生繼承關係的。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關係只出現的輩分相同的情形之中。

2、根據《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因此,哈圖父親的繼承人有哈圖的母親、哈圖;哈圖的繼承人有依瑪、哈圖的母親和巴特;巴特的繼承人有依瑪;依瑪的繼承人有依瑪的父親。

3、先對哈圖父親的遺產進行分配,共12000元,哈圖的母親與哈圖各分得6000元。

哈圖分得的6000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與18000元合計24000元與依瑪平均分配,得12000元,可作為遺產進行分配,依瑪、哈圖的母親、巴特三人各得4000元。

巴特的遺產為2000元,加上4000元,由依瑪繼承。

由此,哈圖母親應該得的遺產為6000元加4000元,共10000元。依瑪應得的遺產為4000元加6000元,共10000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其中中第四項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第3項:遺囑和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參見

2、(1)甲對乙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他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2)屬於緊急避險的正當行為、對於中年婦女的輕傷甲不承擔刑事責任

(3)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本案中甲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四個要件。

(4)甲行為可分為兩段,將乙打倒致死時,是合法的正當防衛;而拋屍懸崖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的非法行為。故意殺人罪的行為物件是活體的人,而拋屍懸崖的物件是屍體,因而甲此行為是客體認識錯誤。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全是司法考試的題目。

樓主可以看看司法考試***系列,民法那本上關於繼承章節的題目,我記得很清楚——呵呵,哈圖

法律基礎的兩個案例分析~~~,很急啊

3樓:貼心法律助手

1、首先要確定a是否有持槍資格,如果有,則不追究其非法持有槍支的責 任.

如果a沒有持槍資格,又分兩種情況.

(1)a一直私藏槍支,臨時決定用槍殺b,則應追究其非法持有槍支罪和 故意殺人(既遂)罪.

(2)a完全是為了殺b才搞來槍支,則其持有槍支和殺人的行為屬牽連 犯,只追究其故意殺人(既遂).

2 劉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因為火波及到鄰居,如果只是毀壞了自己的房 子,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希望解答對你有幫助^_^

4樓:

非法持有槍支

a對c是故意殺人罪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急啊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怕不是基礎案例吧,材料都不齊全,而且涉及到歷史遺留問題,法學院的老師不會出這種沒水平的問題的,建議還是請律師吧

有以下問題要解決,第一,仲裁委員會為什麼不予支援?仲裁書怎麼寫的第二,離職處理孫某某有沒有簽收過

至於訴訟時效,必須知道離職處理孫某某有沒有簽收過,否則還是可能認定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

6樓:朱學政南京

不出意外也是駁回,已經超過時效

7樓:bg4voo小貓

判決孫xx的訴求不予支援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1〔急〕

8樓:鄭莊公

1、非法拘禁

2、匿名誣告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題,急求答案,急!!!!

9樓:匿名使用者

張乙在本案中無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靖自成律師

法律基礎案例分析 急 大學測試

10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與李某因女爭奪女友與2006難發生衝突,在衝突中李某糾集趙某等人將張某打傷。張某因此懷恨在心,尋機報復。

2023年 ,張某經過朋友指點,與6月18日懷揣一把長約4尺的刀,在李某回家的路上等待李某。不想張某的行為被李某發現,李某遂手持磚頭準備教訓張某。就在李某的磚頭剛要砸到張某的頭上時,張某拿刀將李某紮成重傷。

問題:1.請綜合運用法律基礎中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分析案例中張某行為的違法之處,以及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2、請結合自身在學習《法律基礎》課程所學到的知識,針對案例中的情況談談個人的體會和個人的看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自己充實下哦,給個條理給你)基礎理論方面,分析犯罪構成: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四個方面聯絡本案實際:

故意傷害罪是一般主體,張某符合,客體——已經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主觀上有故意——尋機報復,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重傷,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個人體會和看法自己發揮下吧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故意傷害了。

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不能攜帶管制刀具。

二、張某之前有犯意表示,併為此攜帶管制刀具。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故意傷害了,詳細第幾條我真的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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