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知道法也團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無需公司批准,但員工要舉證的是你的確按照法定期限提前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用ems快遞郵寄給用人單位,寄遞單註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寄遞單副本,作為證據。到期後勞動者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及時支付工資。如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工作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和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規定員工在提交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後就可以離職。正常來說人事科有挽留你的權利,但是沒有扣留你的權利。除非你與這個企業存在某種關係或者觸犯了企業的規定,如果你是正常應聘、正常離職的話,那三十天後你就可以離開那裡了!
4樓:香遠益清如梅
保留好你的直接領導(車間主任)簽字的辭職申請,一個月的交接工作後,如果他們還不批准,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協商,再不行就走法律吧,如果你真的必須辭職。最好還是好好和他們磨,找新工作還需要他們提供的離職證明呢。弄清楚他們為什麼不讓走,打聽打聽其他離職的是怎麼走的。
好好磨磨吧。希望能夠幫到你。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報告,無論是否被批准,一個月過後都可以離開,公司無權干涉或者藉故拖延,不過特殊情況特殊對待,覺得你還是和人事部門協商一下,或者和自己的上級談一談,說出你的苦衷,相信公司會放你走的,但有一點,現在的你按照法律是可以離職的。(關係可以以後再回公司來辦)
6樓:學習笑聲
朋友,關於您的情況,答覆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的辭職不需用人單位批准,但無法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第二、仔細分析一下您辭職的原因,願您對自己的職業和人生有個很好的定位。
提交辭職申請書,領導不批怎麼辦?
7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者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建議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瞭解除通知。
到期後勞動者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匠星影視
《天乩之白蛇傳說》突然下架 下架原因令人啼笑皆非
9樓:童言無忌
辭職書被給領導收走了,但是領導沒簽字,那樣算不算已經提交辭職書?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只要單位簽收就是證據。只要你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書,到時就可以直接走人。但試用期內是三天。
11樓:化工儀表交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能證明書面申請已遞交,單位已收到,單位收到滿30日後,不管單位批准與否,辭職者就可以走人了。
如果辭職後,單位在15日內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也可向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2樓:
有勞動合同法啊,都是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你是按勞動合同法來的,他是故意你放你走,你到時候就可以走,假如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告他,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什麼工作崗位了,如果是一些關鍵崗位的話確實是需要找到人員頂替你的。要分析你領導不批准你辭職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
1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你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的是通知義務,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你可以直接走人。但記得提前把工作交接做好。
如果用人單位不結清工資或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16081131
我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怎麼辦啊???
15樓:紅色的鬥牛士
員工提前一個月寫辭職申請,領導不予批准,可以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辭職書面申請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證據遞交辭呈的日期,並且他如果,不答應,可以不給他做,可以拿到勞動保障部門,去申述。 換句話說可以直接走人,他也沒辦法, 現在多半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他拿你也沒辦法。
17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30天后就可以離職
不管他批不批辭職,就可以正常離職了,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籤合同的,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
18樓:暖陽
慣地他,拿著東西告他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20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壓著工資不發,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非但不用提前30天,甚至也不用用人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21樓:深眠者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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