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山野柴胡
【未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雙倍工資支付由未籤勞動合同的次月起至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止。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14條最後一款的規定,有兩種對立的說法:立法機構認為是懲罰性的條款,即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後未籤勞動合同的,不管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都依法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本法第82條第二款的法律責任;絕大多數的執法機構認為這是免責條款,即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後未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承擔本法第82條第二款的法律責任了(這種做法明顯違背立法的初衷,是在鼓勵用人單位繼續違法用工)。
關於勞動仲裁法第27條關於仲裁時效的規定,執法機構絕大多數的做法是:你能夠主張的權利最長時限為提起仲裁之日起倒推一年。
綜上所述,舉例說明以下:
做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
做滿一年6個月未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6個月雙倍工資
做滿兩年未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0個月雙倍工資
從上面我們顯而易見的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情節越嚴重,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輕。這樣執法明顯不合理,但得接受現實。
哎。。。。
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補償款項都有哪些?
3樓:我是大角度
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補償款項有下列幾項:
1、雙倍工資
前提是建立勞動關係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過時效(1年),標準每月實際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前提非因員工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如重大過錯、主動辭職等;標準為月平均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乘以在此單位工作年限(零頭部分不滿半年記為0.5,滿半年記為1)。
(1)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協商一;
(2) 員工因拖欠工資、未交保險等原因辭職 ;
(3)單位因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或其他情勢變更等原因,經過調崗或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4) 經濟性裁員 ;
(5)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係的;
3、待通知金
前提同上述 c 項情形;標準為上月工資;
4、違法解除
勞動關係賠償金前提為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能滿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或程式;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5、違反試用期法律規定的賠償金
前提為違反試用期規定且經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標準為試用期工資乘以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
6、賠償金
前提為拖欠報酬、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不付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金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4樓:蔣德順律師
一、雙倍工資。支付前提: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二、經濟補償金。
支付前提: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雙倍經濟補償金。
支付前提: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四、代通金。
支付前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支付標準:
1個月的本人工資。
5樓:律
主要介紹實踐中常用的情形
1、雙倍工資:前提是建立勞動關係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過時效(1年);標準每月實際工資。
2、經濟補償金:前提非因員工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如重大過錯、主動辭職等;標準為月平均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乘以在此單位工作年限(零頭部分不滿半年記為0.5,滿半年記為1)。
常見情形:a 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雙方協商一致 b 員工因拖欠工資、未交保險等原因辭職 c 單位因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或其他情勢變更等原因,經過調崗或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 d 經濟性裁員 e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係的(詳見《勞動合同法》46條)
3、待通知金:前提同上述 c 項情形;標準為上月工資(詳見《勞動合同法》40條)
4、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前提為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能滿足支付經濟補償金(上述"2")的情形或程式;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5、違反試用期法律規定的賠償金:前提為違反試用期規定且經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標準為試用期工資乘以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關於使用期的規定參見《勞動合同法》19條)
6、賠償金:前提為拖欠報酬、工資低於最低工資、不付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金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詳見《勞動合同法》85條)
7、社保補繳現在天津由勞動監察負責,只有因未交醫療、生育險造成勞動者不能報銷的損失可以通過仲裁索賠。其他地區不清楚。
你的問題有點廣了,只能撿常用的講,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從什麼時間開始算?
6樓:微風
勞動爭抄議訴訟時效襲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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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勞動爭議引起的賠償,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你取得的是社保類性質 如醫療保險 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等 的賠償金,是不用交個稅的.如果你的企業是因為破產清算而取得的賠償金,也是不用交個稅的.另外,如果是經濟補償這類的賠償金,只要低於所在城市上年人均工資的三倍,免予交個稅.高於三倍的就超過部份來交個稅 根據財稅 2001 157號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