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方維
被開除如是未經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程式,屬於違法辭退,可以補償.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一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二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三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2樓:廣德居士
被開除如是未經勞動合同法的合法程式,屬於違法辭退,可以補償
被公司開除的話 ,退工單上寫的是解除合同還是終止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解除勞動合同,若是主動辭職的應當是終止合同。
4樓:taotao_不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未到期就是解除,到期就是終止。勞動者死亡,退休,用人單位倒閉,破產等情況,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即為終止。
5樓:床頭堆滿書
終止合同。不是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跟退工單是一回事嗎?
6樓:如果還有陽光
退工單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
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退工單與《勞動手冊》就起到了這個作用。
及時退工,關係到勞動者能否及時領到失業金,能否順利地進入新的單位工作。《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種類: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退工手續
用人單位須填寫一式三聯退工通知單。
第一聯單位留存,第二聯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的7日內,將此聯和被退職工的人事檔案連同《勞動力登記表》,機要郵寄或直接送達被退人員戶口所在地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第三聯交被退職工本人。
退工通知單上的退工日期應為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實際日期、落款日期為辦理退工手續日期。
用人單位應將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一起交被退人員,用人單位應將第三聯退工通知單和《勞動手冊》以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情況的證明一併交被退人員。被退人員可持上述材料,進行失業登記及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等事宜。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就「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的賠償問題」規定:「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條例》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
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7樓:圈住的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退工單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指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8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不是一樣的。
兩者區別:
一,開具物件不同: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二,效力不同: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三,形式不同: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憑證。退工單不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退工單了 只有解除或終止勞動證明
12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一個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文書.也是合法的證據.
而退工單是以前的一種不規範的辭退工人的一種文書,非法定證據.但是隻要這個所謂的退工單上蓋了公章的話,還是可以作為一種證據來使用的.當然要結合其他具體案情來定.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退工單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一樣的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不是一樣的。
兩者區別:
一,開具物件不同: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二,效力不同: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三,形式不同: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14樓:鍺釣
北京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正規的公司都是在員工離職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就是最好的離職證明。有的公司在繳納五險一金的時候是先扣後繳。也就是說如果你
長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沒有專門格式,只要證明一個事實,即解除了勞動關係即可; 用人單位招人,一般都要求提供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證,學習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應屆生提供就業協議書。
退工單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一樣的嗎?,你就用原來那份解除證明。說此後未工作就ok了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找新工作是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上面沒有特別說明有效期的話,長期有效
參加新工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證明是《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和《社會保險法》第85條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如果拒不出具,可以申請
退工單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一樣的嗎?
15樓:微風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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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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