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完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2022-01-04 08:03:30 字數 6396 閱讀 880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不完善說法太籠統,需要知道確切不完善點,是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關於此,《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否有效由仲裁委員會決定,如果缺乏必備條款的,可以在公平、公正的情況下在合同裡作補充或重新簽訂合同。如果有確切的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要求企業補交社保。

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簽了,即日生效。不完善要雙方同意才能修改

社保不可能補了

但能要求公司重新簽訂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完善合同是有效合同 ,可以補充;社保是不可能再補了!

5樓:寧靜大思想

合同是不完善的,只要沒有涉及到不公平的薪酬等,修改後即可。如果涉及到同工不同酬、工資的發放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情況時,那就不是完善合同就能解決的問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入職後第一天,企業就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沒有繳納就是違法的。

你到公司 半年後才開始繳納肯定是錯誤的,跟什麼時間簽訂合同無關。如果合同是到公司後半年才簽訂,你還可以主張沒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的。如果有疑問,可以繼續溝通。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背勞動法 有法律效力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內。

《勞動合同法》容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

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式必須合法。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可以認定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8樓:

任何有效的勞動合同都是建立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的,任何有悖於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們應當去勞動局反映這個問題。

9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部分無效的合同

還有疑問,可以再聯絡我,祝好運!

補充:合同雖是雙方協商簽訂,但內容必須合法。違反法律規定,自始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10樓:上海l律師

1、違法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

2、沒有違反的部分是有效的

11樓:問法網姜律師

要看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無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有效,違法的無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du法,是沒有法zhi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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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了超過了25天,公司沒有繼續給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這算違法嗎?還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嗎?

14樓:

勞動合同到期並超出25天,用人單位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了25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公司有錯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樓:

您好:您可以要求立即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

1、提供給您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為1個半月的工資。

2、如果繼續用工超過1個月的,您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前提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1、《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直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此規定,合同到期由於您的單位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的實際用工期限超出一個月的,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計算在內)。

3、《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除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續訂的條件需要等於或者高於原合同)勞動者不接受的以外,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您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您1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16樓:

1、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然工作、開工資,在法律上通常認為是事實上的續簽,而且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2、仍然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3、如果公司解僱你,那麼按照無固定期限合同來補償你。如果公司不解僱你,那麼公司無須因為沒有簽訂合同而補償你。

17樓:孫建輝律師

1、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辭退你,你沒有辭職,則雙方合同繼續履行;

2、一個月後仍未簽署,則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3、你可以辭職,不用提前三十天。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如果繼續不籤,會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無故終止。

等到30天后,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實際上比較難),而且補籤書面合同,繼續履行。

或者,以單位違法為理由,要求立即中止勞動關係並請求仲裁委裁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保留合同到期後單位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的有關憑據。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在到期後30天以內續簽。

沒有續簽的,視為繼續履行上份合同。

超過30天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0樓:巨航律所徐律師

你好:你這種情況是得不到補償的,法律上按未籤勞動合同算,你想離職,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如果你想要求未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得先做滿一個月後,再按照你實際未籤勞動合同工作的總月數減一作為補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1、到期了沒有續簽而繼續上班相當於勞動合同的延續,辭職的話還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

2、公司沒有續簽合同你還上班的話,從沒簽合同的第二個月起,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即如果你一直上班的話,可以要求2013.4.1---以後的雙倍工資。。。。

22樓:百夜幽殤

不需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你可以直接走人的。如果不續簽合同繼續上班的話,最好能堅持到1年,那樣賠償會多一些。

23樓:濟寧市李虎律師

你現在提出辭職不能得到賠償的,超過勞動合同約定期後繼續工作,你們雙方沒有立刻簽訂合同,可以視為已經構成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計算雙倍薪水賠償。

24樓:律師所樑小姐

像你現在籤的合同期已經到期了的話不需要再提前一個月辭職,只需提前二三天就行了。至於補償的話是得不到的哦,公司並沒有違反到什麼

25樓:康小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你在用人單位的默許下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26樓:冷戰魁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

勞動者可以與不同單位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嗎?都有效嗎?

27樓:爽朗的花小風

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於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和同進行鑑證,現在勞動合同鑑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你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複是不可以錄到電腦裡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2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籤合同的,那麼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是否合理合法的兼職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可兼職。還有如果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為您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如果你與用人單位約定不得兼職,您還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屬於違約,用人單位可以起訴你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

28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勞動法》並未禁止勞動者與2家以上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是否違法,關鍵是看你與前一個單位在合同中是怎麼約定的,是否約定你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即有不準兼職或有競業限制的規定.說白了就是在後的勞動合同不得對在先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影響.否則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或按合同約定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就是關於簽訂勞務合同和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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