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籤勞務派遣合同和籤勞動合同一樣嗎

2022-06-10 01:51:53 字數 5869 閱讀 4198

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能確定你與單位間的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比較穩定,而後者存在可能把你調走等等風險。勞務派遣公司也是為了盈利的公司,難免出現三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一些爭議,而往往這些爭議又會嚴重影響到就業者的實際利益。

因此勸你還是直接籤勞動合同為好。

如果是籤後者,保險則由勞務公司購買,如發生各類事故也由勞務公司承擔,跟實際工作單位沒多大關係。至於個人檔案等,現在是雙向選擇時代,除非你進國企存在檔案問題,如果是打工,基本上不存在個人檔案轉接工齡累加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的!我同學就是籤的勞務派遣合同,她說跟籤勞動合同待遇相差很多。不過今年不是剛釋出個勞動法什麼的嗎,規定了勞務派遣和公司正式員工享有相同待遇。

3樓:ko蘇小乾

勞務合同是指你的合同關係會留在派遣公司而人被派到其他公司工作,據現在勞動法一旦發生事故將由你實際所工作公司擔責,往往會由於無正式勞動合同而導致無法得到工傷所應得的補償,存在較大風險。而勞動合同更規範,較有保障。

4樓:小實話大實說

租賃用工:也叫勞務派遣協議工,所以籤這個是不保險的。

肯定是要籤勞動合同才保險。

子公司上班,保險是上在母公司的。

只有正式員工,辦理的五險一金才和正式合同工一樣的。

至於你那公司,他用你己經過了試用期了的話,應該會和你籤勞動合同的啊。

簽了勞動合同還算是應屆畢業生嗎?

5樓:盤古張曉林

在一些考試類要求應屆畢業生中,其實是說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有些地方延長至三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係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雖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把組織關係遷入就職單位就還算是應屆畢業生,可以報名研究生考試。

6樓:蒼洱白子

應屆畢業生簽訂合同問題,那麼要諮詢單位人事部,有些單位可能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也可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7樓:

簡單來說,從你畢業那刻起,往後一年時間之內都是應屆畢業生。

8樓:小美跳房子

當然算,應屆畢業生的計算時間以畢業證時間為準。

正常未取得畢業證的學生實習,不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履行實習協議,按照實習生用工。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畢業證和檔案記錄都是今年的畢業話,在12月31日前就算是應屆畢業生。

在擇業期內,簽了勞務派遣合同的還能算應屆畢業生麼?

10樓:小王閒談娛樂

是。使用者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只能是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所以實際使用者就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了,與其他簽訂勞動合同的同學一樣待遇。

只是在用人單位中,使用者是臨時工,在勞務公司裡是正式的。不管簽了什麼做了什麼,只要使用者在國家規定的期間內,都是應屆畢業生。

11樓:匿名使用者

更正,你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只能是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所以,實際你就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了,與其他簽訂勞動合同的同學一樣待遇。只是,在用人單位中,你是臨時工,在勞務公司裡是正式的。

不管你簽了什麼做了什麼,只要你在國家規定的期間內,都是應屆畢業生。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12樓:園林植物手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

因為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你們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

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14樓:t桃大王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

原因如下:

1、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2、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3、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4、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15樓:沐浴知識的春風

如果派遣的那個是正式編制。就直接籤派遣的。反正之前的那個期滿也沒有編制。

如果都沒有編制。那個待遇好籤哪個!

16樓:雙魚貝貝

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肯定還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因為那是勞動合同,對你工作的保障。

18樓:匿名使用者

自然是等這個5年的合同滿了再和用人單位籤

19樓:

如果你沒有編制,基本上跟勞務公司籤或者不跟勞務公司籤都沒多大區別,合同2023年到期,你現在可以不跟勞務公司籤,如果事業單位強行要求,可以索要補償金然後再跟勞務公司籤。

大學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風險和應對措施?

20樓:逍遙觀人生

大學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正確

21樓:aa微湖來客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

三、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五、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是指:

(1) 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2) 參加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

(3) 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

(4) 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

(5) 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6) 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7)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8)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

(9)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10)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用人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用人單位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登記、備案及註冊登記、備案的有效期限,不然,有可能出現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的問題。

二是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的條款有: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求職者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事項。

除此之外,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三是合同條款應當細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當是標準工資,所謂標準工資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資金等內容。工資的計算方式要明確,特別要注意按件、按時或按天、按級別等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員工的工資,拖欠工資的後果應當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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