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改簽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簽勞務派遣合同該怎麼辦

2022-01-11 13:29:09 字數 5445 閱讀 8163

1樓:微風

勞動合同改簽勞務派遣,通常是企業為了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降低用人責任的一種手段。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改簽為勞務派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經濟補償金的適用。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們單位為減輕人力負擔採取的措施,勞務派遣這樣公司的負擔就會大大減小,不會擔上員工負擔(以後的無期限合同)。這操作涉嫌違規,你可以去勞動稽查部門報案!

5樓:匿名使用者

未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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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簽勞務派遣合同該怎麼辦 5

6樓:冼綺南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改簽勞務派遣合同,可以拒絕與該公司簽訂,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7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派遣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8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這樣做法是違法的,個人可以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無所謂,如果以後產生勞動爭議的話,他們兩家公司是共同被申請人或者共同被告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是一樣的,但公司要保證你的年資,年休假什麼的不能減少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都沒關係的。其實企業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勞務公司可以在異地為企業員工購買社保。而且勞務公司是一定要求派遣員工買社保(購買社保的錢企業出),因為勞動關係在勞務公司那,他們也要承擔風險的。。

因為每個地方的社保標準不同,勞務公司會拿出比當地較低的社保標準(因為他們有這個經營範圍,企業直接去異地購買社保是不可以操作的)。這樣企業就即節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風險。派遣工人也得到保障(很多企業不為工人購買社保或只是買商業險)本人在勞務公司工作過....

勞動合同沒到期,改簽勞務派遣,有賠償金嗎?

12樓:

不要啊,果斷拒絕,讓公司給你賠償金【補償金的雙倍】再議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沒到期,改簽勞務派遣。公司應同你先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0.5個月工資補償。然後同派遣公司籤勞動合同。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改簽勞務派遣我該怎麼辦

14樓:

單位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你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是需要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務派遣終結後,改簽勞動合同,試用期如何約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因原勞務派遣協議中就約定過一次試用期,現正式合同後,如從事原崗位,則不需要再約定試用期。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意思是小張轉正,勞動關係轉變的問題。簽約的時候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因為雖然前一次你簽訂試用期,但是勞動關係是勞務公司與小張。

如果解約再與a公司籤勞動合同,簡單的說是新人進a公司。那麼a公司有權約定試用期。當然人情世故,a公司已經看到了小張的表現,肯定就不用約定試用期啦。

要是約定的話,小張也可以不與a公司籤合同。這些都可以協商的....我是勞務公司上班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19條)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同一用人單位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

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如此看來,用工單位的試用期問題似乎能通過上述方式完全解決,但其實不然。因為該解決方式的前提是此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的新員工,此前並未被派遣到其他工單位去;假若該派遣員工此前曾被派遣過到別的用工單位,或者是該派遣員工是派遣單位再次重新錄用的員工,則麻煩就來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再次派遣約定試用期就違法了。

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訂?

首先,你要蒐集你這期間一直做的都是總賬 出納的工作證明。看得出你也大概知道一些法律法規。接著,把工作證明,工資證明,還有一些跟現崗位有關的輔助資料去申請勞動仲裁。雖然你們當初合同並沒有簽訂總賬這個崗位,但你實際做的又是總賬,加之有相關資料,所以仲裁的話勝算比較大。不過就是要想到這一仲裁基本你也要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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