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協調不了的話,合同就自然到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你不同意,就要按原來的合同執行。若她不與你續簽原來公司的合同,就要按合同法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你不同意你可以拒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等於公司不和你續簽,需要按照規定賠償。
你絕對有權拒絕。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按工作年限付補償金
我與公司合同到期了,公司沒有與我續約,我應該怎麼做???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單位有義務告知續簽還是不續簽。如果因為單位原因不續簽,那麼應該根據你的服務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續簽的條件低於上次合同,那麼員工拒籤也是一樣需要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單位未辦理手續,你仍然繼續工作,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就是延續的。你可以提醒單位為你辦理勞動合同手續。
如果不籤合同,一個月後,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支付你雙倍工資。
如果你要是辭職的話,不會得到什麼。現在單位只能辭退你,不能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藉口不續簽合同,你的服務期已經超出了勞動合同期。
辭退你,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視為非法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否則就是一倍的經濟補償金。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7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8樓:孫法官說法
合同到期的,自動終止。
公司不需要辭退你,你也不需要申請離職。到期你們合同就終止了,你就不用去上班了。這時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的。但不是唯一的。
沒有合同,但有單位和你之間的僱用事實,公司也是會付給你應得的報酬的。
對沒有續簽的情況,你可以去找人力資源,問一下具體的情況。
是否簽約,是要看雙方的意願。
如果公司辭退你,會給你一定的補償;如果你自己辭職,可能補償就沒有了,需要你們自己協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的都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沒有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到期,你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提出異議,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合同到期後,公司要求我換崗,我不同意,有經濟補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1、更換崗俠的情況:
a、公司與本人協商,本人同意
b、晉升到更高崗位
c、當事人不能任本崗位工作,經培訓後也不能勝任2、你不同意調崗,以後工作很怋開展,反正合同到期,可以選擇不續簽,當然不能由你提出來,要讓公司提出來,這樣還可以獲得一部份補償金
3、如果你不同意調崗,你也不要主動離職,要麼協商離職,要麼讓公司辭退你,不管哪種都可以獲得補償或賠償
4、如果過了31號未處理,則可視為原合同的延續,也就是和公司還存在勞動關係,一般公司針對你的情況會把你架起,讓你白拿工資不給你事做,讓你主動走
至於最終怎麼做看你自己了。
12樓:上海方燕律師
公司的做法,可能就是為了免付你經濟補償金。
從法律角度,如果換崗後導致你的待遇降低(主要是指工資方面),你拒絕續簽後仍可主張補償金。如若不是這種情況,你將不能主張補償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3樓:幽香玉無名
建議不做選擇,等待公司跟你解除合同,如果你自己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補償。建議和領導再協商。
15樓:匿名使用者
先了解公司真正的用意是什麼,後再來應對策。
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轉崗,我不同意怎麼辦
16樓:橘酪
公司要求轉崗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部門撤銷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轉崗,到原崗位上班報到。
如果公司已你不服從轉崗要求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賠償。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協商不成,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跟我簽了讓跟第三方公司重新簽訂合同,但是還在原來的公司上班,這樣做公司合法嗎?
18樓:神樂的進擊
正常,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籤第三方勞務合同
19樓:王元頁
再籤屬於勞務派遣合同,勞動關係在派遣公司,和單位無關
屬於單位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之後是否和派遣公司籤合同自己再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期滿公司不跟我籤合同我不答應簽字會怎麼樣
20樓:戚廣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公司不跟你籤合同,不能繼續工作了。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夠半年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公司不跟你籤合同,那麼你只能走人了,無論,你是否答應簽字。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請問如果我合同到期了公司要籤新合同,但我們不同意合同的有些內容拒籤,
22樓:
公司有這樣的權利,如果合同正常到期,你們沒有續約,公司是不會給你們賠償的。如果你們想在公司繼續上班,可以努力跟公司溝通,爭取儘快達成協議。但注意合同裡不要實際違法的條款。祝好運
23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每工作1年 一個月的工資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不管是否提前通知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 晚於2008.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需要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話,應當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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