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vickyoung時尚理論
有人認為試用期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與正規職不同,有人認為試用期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與正規職相同。從我國現行的勞動法規來看,試用期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與正規職沒有根本區別。但是必須掌握以下點。
是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一職位最低工資的80%,也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工資的80%。違反這兩個原則是違法的。
試用期工資和福利待遇是與全職工作相同還是有差異?
工人的福利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障、帶薪年假。另乙個是非法定福利,如補償旅行、節日補貼。
對於社會保障、帶薪年假、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等法定福利,單位必須給予,必須與正規職一致,與正規職不同則違法。
非法定福利,如補償旅行、節日補貼、單位的限制或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規定或合同與正式員工不同,則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20條規定,名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超過本單位同一職位的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14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登記地不一致,有關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風險保護、本地區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規定執行。
僱傭單位登記地的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相關標準,僱傭單位和勞動者同意按照僱傭單位登記地的相關規定執行。十五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一職位最低工資的80%,也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2樓:行樂
待遇差距是特別大的,正式員工是有非常多的福利,而試用期的員工工資特別的低,要做的事情也比較多。
3樓:雨點竹子
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的待遇差別有在工資上有所不一樣,正式員工工資比較高,試用期員工工資比較低而且在福利方面也是不一樣。
4樓:隨身書卷
主要的差別就是正式員工可以交社保,而且工資是拿全額的。
員工試用期待遇有什麼?
5樓:吳莉
一、員工試用期時間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員工試用期待遇有什麼。
1、《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內需繳納保險。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2)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寬兄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檔巧螞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行埋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很多人都知道員工試用期是有工資的,而且員工試用期工資是按照一定比例發的,並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的標準,除了工資之外,員工試用期待遇有被忽視的保險待遇,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內,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醫保、基本養老保險還有工傷保險等等,這些是必須繳納的,不允許口頭或者書面約定不繳納。
和正式員工相比,試用期的員工享有的福利是一樣的嗎?
6樓:網友
首先,法定福利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給予的。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員工帶薪年休假、最低工資標準、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法定福利。其次,組織旅遊屬於非法定福利,其依據來自於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單位的自由度比較大。
因此蘇女士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合理之處。
分析試用期就不能享受公司福利嗎。
員工福利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障、帶薪年休假;一類是非法定福利,如獎勵旅遊、節日補貼。法定福利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給予的。
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試用期內不給的,則單位可以不給,也可以給,主動權在單位手中;如果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到試用期內是否給,則預設試用期與正式員行則工一樣,單位必須給予。
單位必須給予的是:法定福利,如社保、帶薪年休假、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等。
社會保險是重要的法定福利。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這種做法聽上去似乎有道理:
雖然試用期內不繳,但是試用期轉正後會補繳,似乎待遇沒損失。但是一旦試用期內單位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矛盾檔茄棚就產生了。其實,社會保險作為法定福利,試用期內必須繳納。
試用期沒做完就離職的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仍然應當繳納。
注意:即使沒有轉正,單位也要在試用期內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單位來說,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免除自己的風險。
如果單位為了省事,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一旦發生工傷或疾病**,所有由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承擔的費用,由公司賠償。所以轉正後再補交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即使沒有轉正,試用期的社會保險也是要交的。
對於非法定福利來說,單位的自由度很大。非法定福利的依據來自於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者簽署的勞動合同。這些書面檔案中假設作出了規定,沒有納空排除試用期員工,那單位應當將這些福利一視同仁地給予試用期內的員工。
7樓:網友
你好,很多企業認陸模為員工在試用期內,尚不屬於企業的正磨悉仔式員工,因此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剋扣其他福利待遇。事實上,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就與用人單位締結了勞動關係,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全部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這並不因勞動者處於試用期而有所不同。因此,除了試用期工資標準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區別於轉正後的工資,其他方面,企業均應像對待正式員工一樣對待試用期員工,維護試用期員工的相關權益,包括繳瞎汪納社會保險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等。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者在試用期差緩咐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虛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分析: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哪旁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
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9樓:網友
看公司規定,福利好的公司一樣,但有的公司較計較。
10樓:售曲阜29天地號
大部分不一樣,要不然怎麼叫試用期呢,因為還不屬於他們一類人。
11樓:網友
看公司的而定,有的一樣有的不一樣。
試用期與正式員工的差別有哪些
12樓:王長玉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且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
3、試用期辭退一般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一、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差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擾塌遊;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衫纖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緩銷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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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試用期員工的評價怎麼寫,試用期員工轉正評語怎麼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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