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位址和法人都變更了,勞動合同要重新籤嗎

2025-03-02 18:40:10 字數 2923 閱讀 8541

1樓:昔魄守向露

你提了一大堆如果,還真不好你。要給你較為準確的意見,就需要弄清楚現在這個合同用人單位和法人代表與以前哪個用人枯答單位和法人代表的關係,需要知道現在這個勞動合同對以前哪個合同的處理等問題。給你點建議,供參考:

一、《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讓你仔細看、也不讓籤日期的做法違法,你完全可以不籤。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段寬履行」的規定,你是原單位改名也好握敗亮,被收購也好,原合同都應當繼續履行。

三、新合同只能視為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合同需要協商一致。

2樓:戰飛星

公司位址和法山消人都變更了,勞動合衡唯絕同也不需要重新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咐姿履行。

公司位址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3樓:律臨王振奮

法律分析:原則上需要,公司搬遷屬於更改勞動位址,屬於合同重大變更,需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員工補償金(一般每工作一年按乙個月工資標準),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變更法人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4樓:南門天曼僧軼

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職工與公司的人事關係是與公司直接關聯的,這是在工商系統裡。公司法人變更只是公司的組織架構變動。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所以公司變更法人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5樓:居照靖弘懿

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是與單位之間成立的,單位更換法人代表並不影響單位的性質,原來雙方的合同繼續有效,無需重新簽訂。

6樓:漢安寒厲豪

你好:原則上,前後名稱的主體單位對於責權利是承接狀態、涉及職工的本單位工齡是連續認可的,這種情況公司名稱變更,法人單位主體不變更,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公司在原營業執照使用一年3個月後,變更公司名稱,但名字沒有發生變化。

個別員工漏簽了新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公司的法人與名稱變更後勞動合同也要重新籤嗎

7樓:毛安妮

公司的法人與名稱變更後不需要重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變更仔模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公升裂勞動者各執乙份。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念笑緩、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8樓:點行**

法律分析:不需要。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因為滲畢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一般是可以獨立對外實施民事行為的,上述變更情形屬於內部變更。

法數緩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叢拍,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公司更換位址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籤?

9樓:洪利

1、 公司名稱變更 的,勞動合同不需要重籤, 原勞動合同 仍然有效,由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原勞動合同的 權利和義務 。 2、公司進行名稱變更的,變更前的公司和變更後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屬於同乙個民事主體,也就是說仍明褲然是同乙個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遲鄭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碼槐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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