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1樓:胡建平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人簽定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扮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仍然實施**行為,未經被**人追認的,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廳譁掘**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蘆橘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2樓:律漸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2、無權**人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如咐權人人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處於此階段中的搜信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著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以實踐合同法儘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
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確定和穩定的原渣漏純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後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要麼歸於有效,要麼歸於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效力待定合同的型別有哪些
3樓:楊迪舒
法律分析:大致可以分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因遭受欺詐而簽訂的合同、悔埋因第三人欺詐而簽訂的合同、被脅迫簽訂的合同、顯示公平的合同;另外,還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符的合同。碧迅螞。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昌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什麼型別
4樓:李紅豔
一、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型別。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比如說,11週歲的小孩,花了3000元買了個電腦,這種購買行為明顯與11週歲孩子的認知能力不否,如果該買賣合同想生效,必須得到孩子監護人的同意,在孩子監護人同意之前,該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二)無權**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為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兩種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人去追認;二是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有待被**人去追認。無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還是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合同的行為人與合同的義務人相分離,合同的訂立者不承擔義務,而承擔義務的是與訂立者存在特定關係的另外乙個人。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的。
處理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辦法:相對人可以請求法定**人或者被**人予以追認,追認後合同有效;如果未被追認,或者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前行使撤銷權,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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