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需催促勞動者回崗,只規定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未催促勞動者回崗並不影響解除的合法性。
勞動者存在曠工行為的,一般情況下曠工達到三天以上即可以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困悄兆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汪租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運李。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違法違規,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雀敗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旦枯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頃遲顫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主動離職,發了限期返崗通知書,已經確認簽收,但逾期不返崗的,接下來用人單位怎樣處理?
3樓:亂彈琴
《職工獎懲條例》連續曠工10日,累計曠工15日可以按除名處理。員工被除名後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但要把除名通知單郵寄至被除名員工處,並將除名處理書存入被除名員工的人事檔案中。
對違紀員工除名是保護企業利益的行政處罰手段,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與勞動合同法中的職工權益保護不衝突。對因違紀被除名員工不存在勞動補償問題,但不包括企業前期拖欠的情況。
4樓:網友
員工主動離職,如果遞交了辭職信,那麼就可以此為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可安曠工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定要在報紙上公正或者郵寄給員工的。
5樓:厚德載物之寧靜致遠
1\在公司內釋出解僱通告,原因,結果。
2\需要郵寄給他。
3\再去勞動局提交申請備案。
單位已強行調崗為理由調崗員工接到三次通知依然未到新崗報道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並以通知書形式解除合同
6樓:若果如此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對於降低工資你可以提出異議,並且拒絕履行用人單位的決定。 或者,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條。此答案**於網上。
7樓:網友
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約定是非法的。這個與你的身份民族等無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你可以就此申請勞動仲裁,相信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用人單位哪些情形可以裁員用人單位可以在哪些情況下經濟性裁員?
對於用人單位可以裁員的法定情形 在 勞動合同法 第41條中進行了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我向用人單位辭職。用人單位不批准。還說我走了之後沒有工資。而且代管單位也不在辭職申請上簽字
你可以問問你的領導,是什麼原因不批准你的辭職然後根據勞動合同條款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前提交辭職申請 需要說明的是,在辭職申請裡,你要註明你工作交接離職後,公司需要在多久內給你支付未結算的工資 要單位領導給你簽字,然後再把他說的不讓你辭職的所有事情都解決。如果公司是含糊不清的說不出理由的拒絕讓你辭職,那你...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
什麼意思啊?勞動者確實應該賠償單位的損失,賠償完再根據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提出仲裁申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接受按規章制度的處罰 互不影響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