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一年多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2025-03-20 00:40:18 字數 3259 閱讀 246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洞弊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納液族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埋和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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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雨花石

實習時間不能算勞動時間的,因從畢業時間開始算,現在離職,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巨集緩勞動仲鄭絕前裁,請求公司賠償。

基本可以得到,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賠償。

及保險,如公司沒有與你辦理社保的情況下。

辦社保,社保局是需要勞動合同的喊清。

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未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3樓:郭春明

法律分析:違法,工作一年以上,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槐帶當訂立告明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襪梁支付二倍的工資。

已跟公司簽訂了l0年勞動合同,現公司不跟簽了怎麼辦

4樓:小崔普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不續簽合同,那麼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要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該怎麼辦

1、單位不跟你續約,他要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了這筆錢,你還可以在失業時支撐一段時間去找工作。

2、如果你在那個單位工作了越過三年,自己跟本不走,你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跟你續簽。因為〈勞動法〉規定,只要乙個單位工作滿三年,就可以要求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單方面不跟你續簽是違法的,你可以找律師起訴單位。

一般單位會提出私了,願意多給點補償。你還是堅持要留下,也可以勝訴。

3、如果遇到單位是法盲或耍無賴,那麼你就得先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一般勞動監察大隊會先出面調解,還是解決不了,就去找勞動仲裁。

4、如果你一直都有買社保,那麼你還可以得到一筆錢,那就是失業保障金。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

這筆錢不多,但也可以做為最低生活保障。

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現在我們瞭解到,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除了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之外。其他情形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都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其他的一些條件,每個人得到的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

工作了快一年我還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5樓:武雪峰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可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限值為:

用工滿乙個月之次日至用工滿一年期間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未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6樓:趙軍

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未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在公司工作一年半,未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工作一年辦了,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歷指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掘譽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判爛段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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