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生活達人小鄭老師
我們先從勞動者如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說起,作為乙個普通勞動者,我們可以通過預告解除的方式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辭職,然後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等到30天的時間到了以後,就可以解除這個勞動合同了。如果到了30天,用人單位不批准,那麼沒有關係,我們已經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符合法律法規的流程,我們也可以離開,到時候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我們勞動報酬。
當然如果是在試用期,那麼在試用期期間可以提前三天通知棗信用人單位,這樣的話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因為試用期是雙方磨合的乙個過程,是雙向選擇的乙個過程,只要一方覺得不合適,那麼都是可以進行解除的。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也是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作為依據的。比如說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提供勞動保護,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比如說做相應的電焊工作,沒有提供防護服,沒有提供這些工作的護具,那麼這個也可以解除備檔勞動合同。
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那麼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比如說勞動者因為過錯導致造成嚴重後果,那麼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個過錯,可以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以及營私舞弊,收拿卡扣,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失,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仿巖亂面解除勞動合同。因為試用期本來就是乙個試用的過程,是乙個磨合的過程,只要有一方覺得不合適,那麼都是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就可以單方面解除了。
2樓:雜談趣事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想解除這個合同,兩種選擇。一種是雙方協商解決,雙方自願放棄這個合同,另一種就是強制解除,雙方要承擔違約責任,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強制解除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第橡或1種情況雙方協商解決,這也是最好的方法。因為這個勞動合同雖然簽訂了,他也具備約束雙方的法律效力,但是並不是說就一定要滿勞動合同期限雙方才能解除合同。沒有說勞動者不想在這個單位做了他提出辭職報告,單位各位領導看了之後會覺得情真意切,情有可原,確實人家有理由,那他們也覺得可以這個人跟另外乙個人交接一下崗位上的工作,把工作都能實衫如友現轉接,不影響單位正常運轉也就可以了,那這種情況下雙方勞動合同就是協商解除。
第2種情況是強制解除,這是單位對勞動者,這個勞動者本身工作挺好的,他在這兒沒有犯什麼觸犯法律的事情,也沒有違背當時所簽訂的勞務合同規範中的勞動者義務和權利,但是現在企業因為某種原因,比如企業的人太多了有裁員,要把這個勞動者裁掉,他可以使用強制解除勞務合同的權利,但是他要付出代價。勞動者工作不滿6個月賠乙個月工資,6個月到一年兩個月工資,以此類推,是工作年限的,加乙個月賠償工資,工作年限越久的員工公司越是不會輕易辭退。<>
大家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要自己或槐想好到底籤幾年的,等合同到期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自動解除,這不存在什麼同不同意的問題了,因為再想繼續在這工作就要重新籤乙個新合同,不想了那直接走人就好了,必要的教教工作當然也要做,但就沒有和用人單位扯皮的這個過程。所以自己也思量到底籤多久的勞務合同,這個是對員工對公司都有影響的。
3樓:大事發生的
我認為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想要進行單方塵盯面解除勞動合同,首先就是要提前告知單位或者是告知勞動者,然後再源知出具相關的報告說明書,勞動單位也雹兄消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4樓:番茄味雞腿堡
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可以進行溝通,只要願意賠償,可以直接選擇解除。
5樓:金牛愛仕達
用人絕脊圓單位,患病或者非因野猛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濟性裁員,過錯性辭退並塌。
用人單位在怎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6樓:毛安妮
勞動者存在下列情況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纖衝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攔豎仔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簡汪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怎麼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張逢傑
法律分析:蘆模吵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陪侍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碼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能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蔣**
用人單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兩類:一類是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有四種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另一類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弊局位另租核讓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拓展資料: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員工知曉。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氏改在,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應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最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併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樓:網友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
10樓:法妞問答**諮詢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盯爛擾可解凱旦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歷運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 非過錯性辭退 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
什麼意思啊?勞動者確實應該賠償單位的損失,賠償完再根據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提出仲裁申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接受按規章制度的處罰 互不影響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在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向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有什麼懲罰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監察大隊 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 以上1倍以下加付賠償金。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