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超齡人員簽訂勞動合同,3天后公司又以超齡為由解除勞動合

2021-03-22 04:47:07 字數 5291 閱讀 4780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貴公司規定46歲為超齡,乃一家之言,並非法律意義上的超齡。法律上的超齡,一般是以男女的退休年齡為準,男60週歲,女55週歲。所以公司以自己的規定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要支付賠償金,為一個月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公司在簽訂合

同之前已經明確知道員工的年齡超過了公司的錄用標準,仍然與其簽訂合同,則3天后不能以該理由解除合同。如果當時並不知道超齡,事後知道,並且約定了試用期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公司於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超齡員工的補償和賠償的具體標準是多少?

3樓:鍾日神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是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計算的。在本公司工作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不滿1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計算基數是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

至於你提到的超齡員工,是指退休返聘人員嗎?如果是,那就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物件了。屬於勞務關係,給與不給,給多少由公司決定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反聘、顧問形式的用工。

這個要按合同約定辦理。

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被解除後的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間應該從你進入該企業用工之日起計算(根據勞動部2023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

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7樓:不會受傷的影子

以重新簽訂的合同為準,即使你主張,上次的也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了。

公司以組織結構調整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該如何對我進行經濟賠償。

8樓:東莞小灰灰

1、基於你已同意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接受了公司的補償方式,應該系屬於「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以「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給予你補償,公司的補償是正確的。

2、但,若你一開始不同意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與補償方式的話,公司不可以按「第四十條(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進行解除。

原因:「結構調整」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有爭議;就當是屬於,也應與你商量變更勞動合同。

所以,一開始你不同意的話,公司只能以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但你有權要求繼續勞動合同;若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應該支付賠償金:3.5*2=7個月的工資。

9樓:

1. 公司的處理是合法的。

2. 組織結構調整的理由不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內,所以公司給了你3個半月工資補償,並且提前30天告知了你。

3. 申請更多賠償並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只能靠你自己與公司協商。畢竟法律只是用來保證公民最基本權利的。

10樓:桂世通

既然你已同意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接受了公司的補償方式,那麼你現在還能提什麼要求呢?只能與公司溝通,看公司能不能看你目前的生活情況給予一些補償了?否則沒其它辦法了呀。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職工需要解除與母公司勞動合同後再與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嗎?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一份三方的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都是合法的操作。

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變更工作單位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也就是在新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計算經濟補償,之前公司工作年限也算到經濟補償年限內。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2樓:勤勞的老克

公司新設立了子公司,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職工不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要求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因而是不合法的。

13樓:月光下的星期

需要的,因為勞動關係發生變化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非常有必要。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只不過所有的工資福利不變,以及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15樓:方實天

一般來說變更勞動合同主體即可,和社保那邊先協商一下。

合同到期前一天,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

16樓:雪君雪兒

公司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有可否向你做過公示?如果此兩者均不存在的話,公司所發給你的解除通知書,屬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要向你承擔違法解除賠償責任。

即給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另外加上6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權益。

17樓:匿名使用者

1、當時約定工作地點在上海,實際在江蘇,且近三年未提出異議,我認為你已事實上接受了實際工地點的變更;2、既然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我認為可以變更;3、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獲得2n賠償,因此是否可以獲得2n賠償,要看單位解除合同通知是否有道理。僅供參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18樓:標梅

雖然公司的做法讓人有些難以接受,但你想要賠償金也有一定的難度。

「甲方因工作需要,並根據乙方的專業能力、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在向乙方說明情況後,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應予服從」。這條裡可沒有說必須經過乙方同意。

孕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勸退後考慮兼職,兼職被發現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成」為理由終止勞動關係是否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什麼?

19樓:lx_英英

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沒簽合同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是否有補償主要看第二份合同是否屬於續簽,如果屬於,那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是沒有補償的。按你說的單位是要求續簽的,也有權力要求籤三年,是小王因為想籤一年而不同意續簽的,這樣是沒有補償的。

如果不算是續簽,那第一份合同到期,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屬於單位方面不同意續簽,這樣需要給補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半年以上未滿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工資是指合同到期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你說的情況算不算續簽,得由勞動仲裁來判定了。

簽訂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約定了工作地點,未滿試用期,公司以變動工作地點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來看的話是這樣的: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

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單位如果要解除你就要給你一個月工資或者提前30日通知你,30日過後給你一個月工資,結果都是1個月工資

21樓:朗山律師

您好!如果單位以需要更換工作地點,而你不同意為由解僱你,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述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況。此時單位由兩種方式處理:

1、提前30天通知你,並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為你工作不滿6個月),這樣你總共將獲得1.5個月工資。

2、不用提前30天通知你,但是向你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金,並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這樣你總共獲得也是1.5個月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這屬於《勞動合同法》第40條說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能調崗或者你不同意調崗也算),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是,既然你在試用期,要防止單位利用試用期不合格來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23樓:匿名使用者

1、搬遷屬於重大變化,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企業這麼做不違法。

2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補償你損失機構可。試用期是提前10天告知,和直接給你10天的補助是倆者選擇一個不是都給你。

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突然離職會被起訴嗎

1 單位如果要告你,也只能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你辭職的做法固然不合法,但是,按照上述規定,你的辭職行為要給單位造成損失了,才負有賠償責任。造成什麼損失損失多少用人單位是要拿出證據來的。否則,單位的訴求也得不到仲裁...

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算不算違法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都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能依照新勞動法賠償每月的二倍工資嗎

能 應得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