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續簽合同的時候如何提漲工資?

2022-01-01 19:39:53 字數 5200 閱讀 3290

1樓:橘子不如橙子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如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應當協商一致,協商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不予變更。

2、在續簽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加薪,但協商後薪資發生變更之後需要報相關的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3樓:

當然可以,薪金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中應當達成一致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4樓:甄舒呼

回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寫明當前工資,申**薪的原因即可與公司協商處理,工資發放流程和管理辦法屬公司內部事項。規範工資發放程式, 確保員工能及時、如數、安全地領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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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加薪嗎?

5樓:二虎愛看書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你隨時都可以要求加薪,這跟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兩碼事,當是沒有必然聯絡的。你要是覺得之前的工資太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有權拒絕的。這個勞動合同呢,是你到期了,要在維持原來合同的條款的基礎上,你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的。

如果是因為商量加薪不成,員工選擇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可能是覺得,在合同到期的時候提出加薪是最合適的時機,但是按照現實來說,也不一定的。此時談加薪可能有三種結果,一就是用人單位同意加薪,並且續簽了合同。二就是用人單位不同意加薪,員工的工資還是原來的工資,員工繼續工作。

三是單位不同意加薪,員工不滿意離職。

一般第三種情況發生的比較多,但是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了你的漲薪要求,其實是沒有違背合同的,員工你因為工資達不到滿意,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那麼用人單位也不會給你之處經濟賠償的,只有在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約合同的時候,才會有這個經濟賠償。

如果員工衡量過了自己的個人能力和為公司帶來的經濟效益的話,對漲薪有比較大的把握,也不妨在續簽合同的時候提出漲薪,因為你的突出能力,單位是有很大可能會同意的,但是要明白,這跟你的能力有關係,而不是時機。

6樓:zpfly飛

續簽勞動合同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但是要求只是要求,不一定能加。

7樓:指南針指北針

勞動合同上好像沒有這麼一項,想加薪的話可以去你上司那裡申請。

8樓:清春不打烊

如果你對薪水不滿意的話,是可以要求加薪水的,畢竟誰都想要薪水高一點。

9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勞動合同時,是可以提出加薪要求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要求加急了,但是要看你們的人力資源部是否同意了。

11樓:哀傷的水瓶座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只要在職工作時間長。

12樓:

可以要求加薪的。但是也要看你的能力了。

13樓:_x_d晚晴

當然是可以的,這難道不是你的權利嗎。

續簽合同的時候如何提漲工資?

14樓:小魚教育

當然可以要求加薪了,你隨時都可以要求加薪,這跟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兩碼事,當是沒有必然聯絡的。

要是覺得之前的工資太低,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薪的要求,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有權拒絕的。這個勞動合同呢,是到期了,要在維持原來合同的條款的基礎上。

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續簽的。如果是因為商量加薪不成,員工選擇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15樓:戚廣利

依據你的崗位工資在同行中的水平、在公司內同級別間的水平,以及你在入司時談的工資、入司後晉升每年的**幅度。底薪是否是逐年遞增的,這些都是員工入司時的談判的原則。

具體應當按照以下內容說明:

1、參加工作的時間長。想要加薪,就得讓領導,對你有一個基礎的瞭解。而加薪涉及的就是你參加工作的時間有多長了。所以,對於加薪的理由來講,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是一個很好的理由。

2、工作內容逐步增多。加薪的理由,也要讓領導知道你的工作內容。

3、工資對比。你要對你現在所處的地區的消費水平進行一個對比,並對你的工資做一個總結,然後告訴領導,你現在的工資,無法滿足目前的消費水平。

16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就行,別繞彎子。

續簽勞動合同時怎麼提加工資?

17樓:星枋蕤

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加薪,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維持原工資待遇續簽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選擇不續簽,沒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續簽 公司不給我漲工資的情況下我拒絕續簽有沒有補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維持上年度工資待遇不增長,主動提出與你續簽勞動合同,你拒絕簽署的,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這兩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19樓:佛法永照

1、如果公司降低勞動條件(如:工資待遇、勞動環境、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與你續訂勞動合同,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公司在不降低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願意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你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你在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1個月的工資,標準為本人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

4、以上供參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樓:安木筆記本

是有權利的,如果在公司員工不在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公司有義務為員工提供補償金 但是這個補償金的具體演算法我不知道 。並且還要看你們公司的規模。我記得曾經有人子啊富士康工作了將近4年 離職後好像拿到了3w多

具體的賠償情況不太清楚

21樓:

第一,合同到期,你當然有權利拒絕續簽。

第二,如果你拒絕續簽,恐怕你無法得到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三,雖然公司一年半沒有提高你的薪資,但是隻要用人單位在履行合同中不違法,並且新的合同沒有降低你的薪資,就不存在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時,只有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簽,才能拿到補償。這一點也就是當年《勞動合同法》頒佈時,私企老闆十分痛恨的一點。

沒有《勞動合同法》時,這些老闆可以和工人一年一簽合同,想裁人時,只要忍一忍,忍到合同期滿,就可以輕鬆裁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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