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影響什麼?
自動離職合同單位會直接解除的.
只是領不到失業金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自離嗎
3樓:
勞動合同到期就自然終止。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勞動者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單位是否續簽的條款約定,沒有這個約定的,那麼合同到期後你可以直接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不需要單位批准。如果有合同約定需要提前通知單位的而你實際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或者沒有提前足夠的約定時間通知的,那麼單位可以就你違約要求你賠償,但是合同到期自然終止是不能改變的。
4樓:2012廣州律師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燃犀獨照
這個要看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中沒有相關詳細內容。
勞動合同到期就終止了,當然可以自己離開。
工資當然要領取,你的合法收入。
不給你的話,找當地的勞動監察舉報
6樓:唐天平勞動法諮詢師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安排走人嗎?
7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如果不續簽,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沒到期自離要不要賠償?
8樓:杭州丁律師
可以提出向公司提出辭職。合同期限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
這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不涉及違約及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主要要看2點
1、是否有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
2、是否在該單位接受過培訓
如果有上面的2點就有可能導致賠償
10樓:萬卷
一般情況下,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是不用賠償的。除非你與單位另有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未到期自離是否有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相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然後交接工作。沒有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直接離開,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有權索賠。
12樓: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很難追究責任,但由於你從事的是財務方面的工作,如果你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的話,用人單位還是可以追究一定的賠償責任。
13樓:蘇小哲
試用期內可以,試用期後須提前一個月打辭職申請,交接工作。走了單位一般沒追究責任的,現在《勞動合同法》全都是維護職工合法權利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保障法永遠是維護勞動者的,
15樓:
如果不在試用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報告,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追究賠償責任。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很難追究責任。
16樓:春風笑何處
公司讓你走 你就可以走了
我是自離得又合同沒到期,自離一年了現在來補辦離職手續!
1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自己辭職,又超過1年期限,只能和公司協商,讓公司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如果公司不出具,也沒有好的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8樓:蒼洱白子
你自動離職,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離職一年,那麼想回去辦理離職手續,必須徵得單位人事部同意的。
合同沒到期,不想做了,想自離,不做交接,就這麼走了,連招呼都不打,算不算違反合約?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你這麼做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由於你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你去的別的公司可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樓:永不暗淡的光
屬於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和去別的公司繳納社保沒什麼關係。但是由於你違約,原單位可能會拖延你的離職手續。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得看你的離開不會給公司造成損失,沒造成損失的話你打個**給他們就行了
22樓:
想離職要提前告知單位。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主要還是先和公司領導協商,說你不想到新公司,願意在原單位工作。或者如果公司非常希望你去新公司,你可以開你要的條件,更高薪水 待遇 權力等。在合同關係上,可以確認的是 1.公司不能強迫你去新單位,你實在不同意,他們又還是需要你在原單位的,那麼合同還是會續簽。2.新單位需要你,你不想去,原公司也不想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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