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梧桐老師為你解答
勞動關係。係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
而僱傭關係。
是指受僱人與僱傭人約定,由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係。區別在於:
1、 主體範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滲豎虧、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僱傭勞務關係。
中,雙方叢神是平等的主體關係,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裡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
三、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
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纖悉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並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並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僱傭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於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
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後,由僱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僱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並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
2樓:專職仲裁員
如果你找的裝修公司,裝修工是裝修公司員工旦團,那你家裝修跟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是合同關係,裝修工與公司是勞動關係。如果沒有找裝修公司,就是在巧差市場上找的裝修工個人,那你模寬橘與裝修工之間屬於僱傭關係。
3樓:老務老
僱傭關係,買賣關係,商家與客戶的買賣服務關係!
4樓:
摘要。你如果是裝修公司僱傭裝修工,自然是勞動關係,要籤勞動合同,如果你只是自己家裡裝修,臨時僱傭裝修工,應該是勞務關係,籤的是裝修合同。
您好,平臺合作律師為您服務!已收到您的問題,請稍等!
你如果是裝修公司僱傭裝修工,自然是勞動鍵物棗關係,要籤勞動合同,如果你螞棚只是自己家裡裝修,臨時僱傭裝修工,應該是勞稿拆務關係,籤的是裝修合同。
嗯,我們就是想諮詢一下,就是說啊,滑手我們現在是在裝修公司乾的活公司差我們的錢沒給我滲燃們告了,那個12345打四檔** 他說我們不屬於農民工,說我們屬於僱傭關係 是這樣的嗎信喊嫌難道我們就我們都是從龍。
您是僱傭關係。
應該到勞動機構申請仲裁。
啊,一般請問一下,一般這個勞動仲裁的話,嗯,他就是本地吧到本地的一搜喚般都有吧,這個勞動仲裁與這個我們拖欠我們農民工工資,那個它不乙個不乙個性質嘛 哎,就是海鮮問一下又要我們必須有叢神一些什麼手續嗎 像我們籤那個合同的話,我們肯定是都沒有籤合同的,這是肯定的世鄭凱。
口頭約定也叫合同。
每個地方都有勞動局。
您去仲裁就可以了。
嗯,好的,好的,謝謝啊,謝謝。
請人裝修是僱傭關係嗎
5樓:羅仰俠
一、請人裝修是僱傭關係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虧做搏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銷祥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僱傭關係和幫工一樣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胡和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建材店與裝修工人是僱傭關係嗎?
6樓:
摘要。是僱傭關係但從法律上講 這樣說並不準確應該是勞務關係。
是僱傭關係但從法律上講 這樣說並不準確應該是勞務關係。
是勞吵瞎胡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神滑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公升攔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晌彎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攔衡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宴衡悶要求的那麼嚴格。
一般勞務關係並不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我在勞務市場請人裝修房屋,屬於勞動僱傭關係還是加工承攬關係
7樓:網友
應該是加工承攬關係,如果是加工承攬關係,人是劉某僱傭來的,就沒有賠償責任。
如果認定為僱傭關係,就需要賠償。關鍵是找證據證明是加工承攬關係 ,如活是包給劉某做的,請的人王、張是劉某自己請的,不是你請的。
8樓:網友
加工承攬關係,張某是劉某僱的,無賠償責任!
家庭裝修合同是否屬於僱傭關係
9樓:大橙78ml潈
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爭議比較大。這兩種合同最主要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工作的結果為目的,而提供勞務不過是達到結果的手段,如果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結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僱傭合同中是否達到一定的工作結果並非合同的主要目的,只要僱員提供了勞務,僱主就應當給付報酬。另乙個重要的區別是風險負擔不同。
僱傭合同中僱員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所產生的風險由僱主承擔責任,如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僱主與僱員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向僱員追償的權利。僱主對僱員的工傷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無過錯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則由承攬人負風險責任,定作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的分析,家庭裝修合同的性質既可以是承攬合同,也可以是僱傭合同。為了防止糾紛發生後因合同的性質引起爭議,雙方當事人最好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不同的合同性質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和不同的風險責任。
當事人應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則,把可能發生的爭議消滅在萌芽狀態。
裝飾公司和他有勞動關係嗎
10樓:柚子小醫
據你所述,顧某孫渣鏈和裝飾公司是沒有勞動關係的,當然也不屬於工傷。
拆除樓梯是裝飾則孫公司的工作,專案經理把工作分配給了。
小王,小王把工作安排給了。
居某及其姐夫,據事實,居某及其姐夫與裝飾公司有實質性的勞動關係,屬於臨時短期性質,裝飾公司有責任告知勞動者安全事項,這一點,裝飾公司已履梁派行。
勞動者為裝飾公司工作,出了事故,經鑑定後,可以被認定是工傷,但是,居某二人揹著裝飾公司出賣鋼筋,造成事故,重要的一點是,出賣鋼筋不屬於他們的工作範疇,屬於一定程度的「中飽私囊」,應該對裝飾公司進行賠償。
所以,這裡面,裝飾公司與顧某既沒有勞動關係,也肯定不屬於工傷,相反,還應對裝飾公司進行鋼筋的賠償。
意思說的明白點就是,偷雞不成蝕把公尺,難道還想要主人家把公尺還給你不成?
請問零散、無裝修公司的工人到某公司刷漆裝修,有權要求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嗎?
11樓:網友
有勞動合同可以確定勞動關係。
短期臨時用工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頭約定,不是必須有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12樓:福順仁
你這種的應該算是承包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有什麼不同,應該是僱傭關係,那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僱傭關係受民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調整。勞動關係的一方必定是用人單位,不會雙方都是自然人。而僱傭關係對主體沒多大要求。勞動關係有保險 休息休假等的法定權利,僱傭關係沒有,全看僱傭合同的約定。勞動關係,係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管理的意義是什麼,勞動關係管理的作用,什麼是勞動關係管理
我覺得應該是這樣的。勞動關係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從內涵來看,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使用者和勞動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所結成的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經濟利益關係。全文 勞動關係是社會各種關係的一種,是關係到勞動雙方的利益的一種關係。勞動關係管理的意義是什麼?管理的意義在於大家都有...
3 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與一般民事關係相比有哪些特徵
內容摘自網際網路,供參考。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區別 1 不平等性。勞動者是相對過剩的社會弱勢群體,用人單位是相對經濟實力較強具有承擔工作 生產 經營風險的法人單位。雙方總體上處於社會經濟地位強弱懸殊的不平等的地位。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