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工作第一個月壓薪違法的,可以監督當地勞動執法部門上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報酬或者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損害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樓:
試用期第一個月公司會壓工資是不合法的,工資應當按照約定按時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扣押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樓:乙小甲
違法。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押一個月工資說到底是一種拖欠工資的做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押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實際上也是向勞動者收取的押金,屬於「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樓:華律網
公司壓員工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根據國家規定工資至少每月一發。具體規定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樓:紅眼幻覺
不合法但是合理 我們單位培訓生培訓三個月 會至少晚發2個月呢 大部分人新公司上班前三個月一直都是自花積蓄或者啃老什麼的 尤其在外地····
6樓:寶媛貝兒
國家規定,試用期工資是正常工資的80%,這是合法的,但不能低於80%,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
7樓:嶽輝律師
這種扣押工資的行為違反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怎樣,如果不想幹了,只要去開支時單位未支付,就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但要準備點證據為好,如勞動關係的證明。
如果還想幹下去,看情況再說,雖然單位做事違法,也可能給新員工辦理些手續什麼,如辦工資卡等,在沒弄清情況前,不要過早採取行動,弄砸了傷到的只能是自己。
9樓:師清兒
你是聽其他人說的還是就是事實,一般工資的發放週期是不超過一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合不合法,但是在中國這地上,這樣乾的企業、單位其實很廣泛的。
甭說試用期,正式工也同樣享受此待遇。
應該說這樣已經不錯了,有的人還享受一年一次發工資的待遇呢╮(╯▽╰)╭
12樓:
公司扣發工資沒有任何法律根據
13樓:密林勇戰
呵呵,不是國企或都事業單位吧?
試用期第一個月發工資嗎?
14樓:青燈俗事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5樓:石祖新律師
回答如下:
1、試用期內,單位也是應該支付工資的。
2、但只要在規定的結算週期內支付工資,都是合理的。一般結算週期不超過1個月,即本月工資下月發放也是合理的。但具體也要看各地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
比如深圳就規定,如果單位要本月發上月工資的,則最遲應在本月7號前發。
16樓:
嗯 有些公司是這樣的 雖然說不合理但沒犯法~這樣的公司一般不好 建議找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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