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辭退怎麼辦

2022-01-12 11:00:43 字數 6067 閱讀 3713

1樓:玩弄

網友努力工作 享受生活的困惑:

我的一個同事w和我一樣是公司的部門副經理。在放假的前2天,也是發年終獎的前2天被公司辭退了。因為他被辭退的理由是「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沒有拿到年終獎,也沒有得到補償(與公司訂了一年的工作合同)。

w以前不是做這行的,也沒有這個行業的經驗,但是他有不錯的大學文憑,所以被公司招進來做了品質部的副經理。因為我們這個行業是傳統的勞動密集型行業,他所在的部門正經理在公司工作多年,帶來了許多老鄉,不僅在品質部做質量檢驗員,而且其他崗位也有不少他的人,公司也不敢輕而易舉的把他怎麼樣,整個品質部在傳統的低層面的狀態中執行,沒有質量分析,也沒有完整的質量資料。w到了以後,運用一些質量管理工具,建立了質量統計臺帳,進行了質檢人員的崗位培訓。

放假前一個月,他所在的質檢部經理把我們生產部的檢驗工作交給了他,但沒有人事權,人員的進出調配還是那個正經理掌控;沒有分配權,記件工資拿多少也是那個正經理掌控。年前盤點發現w分管的那個生產部有個檢驗小組裡有100多套產品不能配套(不能配套也就無法銷售,單個賣公司會有經濟損失,也就是他被辭退理由裡的「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據w和我說,那100多套不能配套的產品有的是很久前就遺留下來的。

再說,他們檢驗後產品入庫還有倉庫的接受人員在清點,不能配套的原因要麼是生產部門沒有交齊給他們,還一個原因就是產品入庫時多入或少入了。總之,這個黑鍋他一個人背,他覺得很窩囊!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致細節,我想請教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同時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是你公司可能動用的所有合法辭退理由,但其中w造成經濟損失符合哪條呢?

也許你認為「造成重大損害」那項最接近,但不要忘記其前提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我相信w並不存在這種情形。即使存在,單位也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才行。

所以w被辭退,公司是完全不合法的。

至此,w當然有權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根據w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應給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年終獎如果有合同約定,或者有證據證明公司應發放的,也應該把年終獎補給他。

建議w可以先掌握足夠的法律依據,與公司交涉,獲得自己的權益。(完)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款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為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大小的具體金額,法律並無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依據本身特點,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確定。損失不大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也可以主張勞動者按責任大小賠償部分損失,但不得解除合同;損失大的,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辭退怎麼辦

3樓:但陽韓餘

被公司開除公司還要追究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而解僱員工,並不給予任何賠償,是合法的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額度較小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對損失大小的界定,原則上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確認。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念忘秋天

如果確實有證據表明 員工的工作失誤 導致單位損失 並且損失 大於 辭退補償款的 話 合法 並且還是仁義 因為 沒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被開除,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6樓:無刺仙人掌

員工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被開除,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才有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文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失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不用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算犯法嗎

不算犯法,不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賠償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的原則 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法律分析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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