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葉赫那拉聞多
勞動爭議時,公司有沒有提供員工考情記錄的義務
回答你的提問勞動爭議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承舉證責任;
1、作出開除、
2、除名、
3、辭退、
4、解除勞動合同、
5、減少勞動報酬、
6、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裡的法律規定說的很明確,第二項和第五項由勞動者舉證,而第四項員工的《考勤表》由用人單位舉證。
單位如果不能舉證,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看你提出哪些仲裁請求了,但是,無論提哪種請求,你都必須先證明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相關證據可能是勞動合同或考勤表、社保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
但如你主張加班費等,則最好提供考勤記錄,否則難以支援你的請求。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能要求公司提供嗎?
4樓:韓飛律師
勞動仲裁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但是公司提供的考勤不一定真實。
如果在仲裁階段,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效證據由用人單位儲存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如果仲裁委認為該證據對案件由一定的影響,仲裁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5樓:凌霄有料說
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但公司可能提供不真實的考勤,如果你手裡有一份就好啦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由公司提供的,如其不能提供將承擔不利後果,另外如果主張加班費的應證明有加班的事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時公司提供修改過的考勤記錄,我應該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修改的話,你可以申請進行鑑定,可以鑑定出來的,同時你最好再提供證人,這樣就更保險一些。
8樓:匿名使用者
考勤記錄可以申請仲裁時由單位提供,你提供的不一定有證據效力(一是你提供的考勤記錄時間不一定有用,另外也沒法證明你提供的就是原件)考勤記錄應該屬於單位保管的,做證據時是由單位提供勞動爭議期間的考勤記錄。你離職時應該把考勤記錄交還單位的,離職私下保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同事去仲裁可以提供自己出勤卡,或者仲裁時申請調取單位考勤記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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