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率不好能否辭退五級工傷人員

2022-06-13 07:26:46 字數 5485 閱讀 3484

1樓:十月花非花

按現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辭退傷殘職工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退,但是需要經濟補償。

五級傷殘上班以後用人單位可以把你解僱嗎?

3樓:蔣德順律師

五~六級傷殘,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不能解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樓:臨沂勞動律師網

如果職工有過錯,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當然可以解僱職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律師注:第39條理論上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辭退。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工傷職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員工受了工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除非員工具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為員工受工傷辭退的,公司需要給付補償及賠償。

6樓:度娘

從一起工傷案件談起

【案情簡介】

王某與沈某為同一單位員工,一日王某先是罵了沈某一句,後又先用拳頭打向沈某,沈某當時正手握扳手,在廝打中沈某將王某打成雙臂粉碎性骨折,沈某因此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王某被認定為工傷,依據該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單位滋事打架者,公司有權辭退,公司依據規章制度開除了王某。

【法律分析】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勞動法》第2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上述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無限制的法定解除權,即只要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即可依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本案中我們設定該公司的規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該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辭退王某,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用人單位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在王某被認定為工傷四級後,兩個法律之間的衝突就會產生,因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或終止16級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的。此時,應該維護勞動者的工傷救濟權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

二、筆者認為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應該保護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理由如下:

(一)用人單位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之中,兩部法律的效力等級高於《工傷保險條例》。因此,依據《立法法》的衝突適用原則,應適用法律的規定,而不應該適用行政法規。

(二)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也規定:勞動法第25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勞動法》第29條規定的情況(勞動法29條第一款: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2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從實務情況來看,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解除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僅發生在職工在單位打架而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此時工傷職工的民事救濟權利並非完全缺失,往往由實際侵權的工人對其進行了民事賠償。

三、停工留薪享有工傷待遇,需要符合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性條件,即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是依然存在著的。此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合法的辭退了該員工,因此,王某無法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

7樓:簡簡單單

按現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辭退傷殘職工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除停工留薪期和鑑定為一至六級工傷職工之外,其餘的均可以辭退,其中:七至十級傷殘的,本人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過錯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不受限制。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能辭退受工傷的職員嗎?

9樓:小女子閒暇時光

可以安排職工能承受的崗位工作吧,因為在你的企業裡為了工作受工傷,然後企業還想把人一腳踢開,得多沒人情味的公司能幹出這樣的事兒啊!

10樓:善孤容

當然不可以,勞動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企業不能以工傷為由辭退員工,這個是觸犯勞動法的

企業效益不好,可以經濟性裁員辭退部分員工嗎?

11樓:周律師說

按規定,企業效益不好,可以經濟性裁員辭退部分員工的,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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