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股城網客服
辭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以其上下班的打卡記錄作為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綠葉
辭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員工,要根據《勞動法》辦理流程。首先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本人,並找他談話;其次,要把情況彙報給當地勞動局,並審批通過;再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允許勞動者離開單位。總之,要依法辦理,不得擅自辭退。
3樓:十八子學長
只退了回來你就拿規章制度過來那服務勞動法的能用把那以前的工資算給他就可以了唄,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以辭退嗎
4樓:律說律答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彎納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被辭退。用人單位制定了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是合法的,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茄嫌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勞動者。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規章制度的規定,這種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何為情節嚴重,法律沒有規定,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具體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埋姿事責任的。
5樓:股城網客服
辭咐並乎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以其上下班的打卡記錄作為蔽乎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證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貞德丶
1、根據你對案件事實的描述,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好蘆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結合你所諮詢的案件事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享有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用人單位需要有相關的違反本單位勞動紀律的規章,此項規章如果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存在極其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解除與相關違紀勞動者合同的依據。
2、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友仔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 利 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注意:這是程式性要求,如果未經過此項程式,法律不以認可)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這是用人單譁改位勞動紀律方面規章制度合法性要求。
3、用人單位針對該員工的違紀行為,應當作出違紀事實的認定(以決定書的形式送達與違紀勞動者),且根據事實情況作出決定。以確定其經常違紀且用人單位作出過處理(處理的程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法律以及本單位規章)。
因員工違反規章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
7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請先看一下你有沒有以下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好和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沒有以上情形,友念盯那麼用人單位不 能解除合同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何界定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 法人 主體的風險有很多,生產關係底層基礎的生產資料引發的各種風險,生產力量引發各種風險,生產物件引發各種風險!上層建築中也能產生各種風險,以及外部的風險!比如說 服務行業,加油站每年會出現侵權行為,加錯油,跑單,被盜等等!公司 法人 主體的風險,公司通過所謂公司的規章制度 勞動紀律等等 把這些...
如果員工經常地違反規章制度,開除他違反勞動法嗎?
總結起來就是企業規章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規,要通過員工組織稽核,要告知每個員工 二是在具體操作中對一般性的違章要採取告誡 誡勉方式等之後再解除,要注意的是告誡 誡勉要留有痕跡,以示經過,對員工重大違章可以直接接觸。但不管什麼程度的解除都要事實確鑿 符合程式 留有痕跡,同時要做好進行勞動糾紛司法程式的準備...
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心得
學習心得如下 對中國的銀行系統有了一個粗略的瞭解,也發現了其中的一些弊端。1.人情大於制度。可能是受中國兩千年封建制度的影響,雖然銀行業的制度是比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卻很少,從我看到的檔案,我知道這一直是農行的一個軟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內勤主任,利用其職權,屢次指示自己的下屬職員方便其挪用資金,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