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合同章被人盜用加蓋在裝置驗收單上,請問 1 是否有效?2 承擔何責任?3 保管人承擔何責任

2022-02-05 03:10:50 字數 6158 閱讀 4749

1樓:想像無極限

1、這個不是一定有效或者無效的,如果事實說明不清,那麼合同章的加蓋,視為你們公司對裝置驗收的確認,裝置銷售方可以主張通過驗收,你公司應當給付貨款。

如果事實可以說清,並提交有力證據,例如證據能夠表明合同章是裝置銷售方或者公司外的第三人私自偷盜加蓋的,那麼,在法庭上,該加蓋公司的行為是無效的,不能表明裝置已通過驗收。

還有,即便驗收單上加蓋了公章,也不代表裝置驗收已完全通過,只要你拿出裝置存在問題的直接證據,還是可以繼續向裝置銷售方主張違約責任的,並非蓋了章就一定要付款。這裡要看具體證據和情況,據你的介紹,只能解釋這麼多了。

2、承擔何種責任如果是指的公司責任,那麼上面已陳述,如果指的是盜印章並私自加蓋之人的話,那麼該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可能的刑事責任,可能涉嫌職務侵佔等罪名。當然了,如果能證明是盜蓋的,那麼公安機關的筆錄就可以推翻驗收單的效力了。

3、保管人要承擔的責任不好確定,因為還不清楚是否是他的責任,例如他下班後,有小偷進入辦公室偷走加蓋,那他不承擔任何責任,反而是公司保安要承擔責任,所以說,要看他是否一定有過錯,再行確定責任問題。

2樓:光光大師

當然有效,因為沒人知道孰真孰假!公司必須承擔驗收手續完成的相關責任,保管人問題就大了,可能公司相關懲罰是免不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有效

2、承擔的責任就是裝置已經驗收完畢

3、保管人的責任就是你們公司內部的責任了。

合同上寫著加蓋公章合同生效,但是蓋的是合同專用章,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5

4樓:紅色的鬥牛士

有效,只有以下情況合同才無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樓:可靠的法律諮詢

有效,在簽訂合同時蓋公章或者合同章均可以,都代表公司的真實意思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效的

要是有顧慮就再加蓋公章

7樓:楊點線

有效,有的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就加蓋公章

8樓:實習律師鄭

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地方都符合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加蓋合同專用章,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加蓋**行政公章,但簽名不是**法人親筆簽名,這樣協議有效嗎

10樓:南國風情他老子

可否理解為構成新要約?

11樓:西子

如果是約定條款中說明加蓋公章,不一定有效。企事業單位的公章範疇裡不包括合同專用章。請檢視國發(1999)25號令,企事業單位的公章包括經濟合同章。

這裡是經濟合同章而不是合同專用章。

假如我到保險公司張三手上買了份保險,可過了沒多久張三在保險公司辭職了,那我的合同還有保障嗎?

ems的郵寄單有四聯,請問該怎麼填寫,哪一聯貼在信封上?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聯是收寄局留存的

第二聯是你自己的留存的

第三聯是給接受局的

第四聯就貼在上面等收件人接受

13樓:小清哈

全部貼在上面 郵局的人會自己把需要的那聯扯走的

有人知道電梯驗收,需要提供什麼資料?歸檔該怎麼整理?

14樓:小嫣老師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十條 使用單位向監督檢驗機構申情驗收檢驗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每臺2份);

二、改變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記錄;

三、試執行記錄;

四、施工單位自檢報告(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除外);

第十二條 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擴充套件資料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用電梯定期檢驗週期為一年,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但江城仍有部分在用電梯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暗藏安全隱患。

人民網-使用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電梯 一旦發現可罰30萬元

15樓:匿名使用者

電梯工程技術資料

一、《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

《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

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產品包裝、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合格證上標明《製造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日期。

《製造許可證》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為4年。「乘客電梯」的製造許可,分為a、b、c三個類別。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十四條:電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二、《產品型式試驗備案》

《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

完成規定程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裝置。

限速器安全鉗

緩衝器門鎖

控制櫃曳引機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10-2002)4.1.1隨機檔案必須包括下列資料:3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及緩衝器的型式試驗證書影印件。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檔案。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引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衝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三、《出場合格證》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10-2002)4.1.1隨機檔案必須包括下列資料:2產品出廠合格證。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檔案。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引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衝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四、《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凡從事電梯等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統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工作。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和維修3個施工類別按照裝置型別及其不同技術引數分別分為若干等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類特種裝置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十七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執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關於實施〈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3﹞206號):自2023年6月1日起,電梯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對於2023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電梯安裝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應當在期滿前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電梯安裝許可證。

五、《合同》

《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執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十七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六、《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機電類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安裝、改造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專案《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其中1名為專案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第十九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指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140號令第二條: 從事特種裝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每4年複審一次。

七、《告知書》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十七條: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八、《電梯校驗和除錯》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十九條:電梯製造單位委託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除錯,並對校驗和除錯的結果負責。

九、《驗收檢驗報告》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二十一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十、《登記》

《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549號)第二十五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關於實施新《電梯使用標誌》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3〕8號):新《電梯使用標誌》(以下簡稱新標誌)替代原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以下簡稱原標誌),明示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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