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離職的問題?員工提出離職原因

2025-02-28 06:20:22 字數 2339 閱讀 9815

1樓:妥妥帝兔小白

老闆之所以敬滲脊不會挽留員喊塵工是因為可以替代他的人實在是太多了。所以沒有必要挽亮滲留。如果失去乙個可以讓自己損失很大的員工 老闆一定會出面挽留的。

2樓:網友

確實如此,乙個銷售高手離職如寬並,對於公司來說確實損失很大,一方面他掌握了那麼多的客源,如果跳槽去其他公司那麼本來的公司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而技術性人才的話,如果不是負責公司主要的機密性的技術工作的話,巧猜公司一般都不會太過多挽留,因為技術員可以再找,有能力的也很多,但渣跡是客源可是要花費很大的財力和物力的!

3樓:必墩葉凌川

這種情況非常好理解,目前營銷才是各個公司的重中之重,悉銷舉也是公司老闆最關心的事情。因睜碧為不管公司產品有多新穎、多先進,產品有銷路,賣出去了,賺回錢了公司才會賺得盆滿鍋滿,所以這也是在老闆為什麼鬥耐重視銷售人才外流,比重視技術人才外流多得多的主要因素。但這麼做這裡面也存在短期行為,容易使公司發展出現後勁不足的問題。

4樓:靚彈屋

老闆看重銷售精英是正常的事,哪個公司都注重人才,人脈關係很重要。技術工太多豎敬了,隨扮彎時餘缺慎都有人應聘 ,都有人替代。銷售精英可遇不可求啊!

公司會減少客源,一時半會沒人頂替。

5樓:網友

對仔逗於一些技術人才老闆應該會出面進行挽留,甚至提出給對方公升賣櫻職加薪。對於一般的員工老闆是不會出面的,一般都是人事部門中戚叢直接辦理。

6樓:戶翠柏

那你就可以離職啊,這離職也是很正納孝常的事你如果在這裡乾的不開心,或者是在這裡幹著的業務,不能發揮你更好的長壽,那你就型手可以離職洞租稿啊,離職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啊!

7樓:網友

員工離職的問題,因為員工離職的老闆,其實心裡面還是非常不高興的,因為他感覺到員工離職也是對公帆缺司的一種不信任,感覺到不態辯辯喜歡公司的老闆葉神灶激器。

員工提出離職原因

8樓:李俐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當事人可以作為理由: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畝則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公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前扮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迅悔棚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對於員工要離職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1.一般來說,員工的待遇不要比同行的差太多。

2.制度需要執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制度的親情化。

4.用心和員工交流,溝通。

5.留住人才更重要。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解決問題的萬能方法,只有最適合的方法。

首先需要真誠+溝通(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只有解決不好問題的人)人心都是肉長的,平時的真誠對待,加上這會兒的「苦口婆心」應該沒什麼問題。

時間,這需要你承諾乙個時間,比如1星期,找人手也需要時間嘛,工資問題嘛談好就行。

臨時解決辦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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